關于律師參與酒店委托管理協議談判的幾個要點
一、關于業務計劃書的預先認可制度
所謂業務計劃是指酒店管理公司,在每個財務年度以前,對經營總收入、部門利潤、資金使用、酒店經營成本、經營利潤等重大經營指標所作出的預測和安排,這個計劃集中體現了酒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思想和方法。業主在談判時應注意:第一,是業務計劃預先知情權的獲得,即對酒店總經理所制定的業務計劃,有一個預先的知情,通常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提前六十日,向業主提交業務計劃書,供業主充分論證;第二,當業主有充分理由質疑業務計劃時,酒店管理公司是需要安排一個特別的協商回應機制,來解除業主的顧慮。
二、關于經營業績的測評制度
一般地,酒店管理公司業內可以接受地測評方式有兩種,指從酒店開業后進入穩健經營年度起(通常是從酒店開業后的第三年度),一種是以同區域內一定數量可比競爭酒店的平均單房的日租收入(Revpar)為測評標準;另一種是以酒店公司預先制定的業務計劃中的經營毛利潤(GOP)為測評標準,約定當酒店管理公司無法在一個時限內,實現上述標準的一個比值時,存在一個酒店管理公司的“贖買”機制,即酒店管理公司可以通過支付一個業績測評的差額款項,來獲得委托管理公司的繼續。
三、關于業主代表的派駐制度
業主代表派駐應遵循幾個原則:第一、謹慎確定業主代表的任職資格,盡可能讓“內行”去監督“內行”;第二,業主代表由業主任免,并向業主負責,對于在酒店任職的業主代表,在日常的管理事務上,還應當向酒店總經理負責;第三、在不影響或者干預酒店管理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的情況下,賦予業主代表進入酒店,查閱經營計劃和財務資料,列席總經理會議的權力,但不應當給予特權。
四、關于酒店物業的轉讓和抵押擔保制度
通常,酒店管理公司對于業主股份轉讓或其他方式的重組,以及酒店實物資產的轉讓,會設定一些條件:第一,股份或資產的受讓人,不應當是酒店管理公司的競爭者,或被競爭者控制的其他實體或個人;第二,股份或資產受讓人,不是酒店管理公司所在國家法律或法令規定的受禁人員;第三,業主有義務在交易前,促使股份或資產的受讓人,還應當與酒店管理公司簽訂一個協議,表明新的業主將接受原委托管理協議的條件,使酒店管理公司繼續“平靜”的經營酒店。
相同的,抵押權人需要與酒店管理公司也簽訂一個能確保其平靜經營的不干擾協議。目的在于,抵押權的行使,不干預酒店管理的繼續。
五、關于地區專營權的范圍劃定
這不是一個必設的條款,地區專營權條款是否在委托管理協議里面出現,取決于業主的偏好和投資計劃的安排。
六、關于技術協議服務的地位和標準
第一,技術服務團隊的地位:與業主聘請的其他專業團隊一樣,為業主建設符合品牌標準的優質酒店提供專業,因此應與業主聘請的其他專家、顧問、根據項目的進度相互配合工作。
第二、技術服務成果和提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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