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詞的格式
代理詞的格式,從互聯(lián)網上可以找到,在此不作詳述。但有幾點是要注意的。
首先是開頭的稱呼,如果是獨任審理的案件,也就是一個法官審理的案件,正常應該寫“尊敬的審判長”,而不宜寫“尊敬的審判員”,寫審判員沒有錯,但寫審判長體現(xiàn)了律師對法官的尊重,讓法官看到開頭,就找到被尊重的感覺,人都是喜歡被尊重的,法官也是人,同樣希望被尊重,審判法官找到被尊重的感覺,可能會更有興趣將代理詞讀下去。
代理詞是書面文書,律師寫得再好,法官如果不看,也達不到預期的效果。要知道,現(xiàn)在法院的案件一般都很多,有的法官一天要審三個案子,法官一般不會有太多的時間關注律師的代理詞。
所以能讓法官讀下去,是首要的任務。相應地,如果是合議庭審理,一般情況下,在代理詞的開頭,律師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即可,但如果合議庭中有人民陪審員,一定要加上人民陪審員,否則陪審員看了心里會不舒服。
其次是代理詞開頭第一段的文字,雖然也是格式性的語句,但也要簡潔明了。一般情況,可以這樣寫:
“我受某某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與某某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參加其與某某人某某糾紛的訴訟,現(xiàn)根據案件事實與庭審情況,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這樣寫,既能讓法官明白這是代理詞的開場白,又能體現(xiàn)律師代理活動的合法性。
再次,代理詞正文部分,通常情況下,根據律師所要表達的思想,要排序、列小標題。小標題的文字要濃縮律師在這一節(jié)中所要表達的核心思想,用黑體字突出,讓法官看一眼就能知道律師的立場、觀點。
最后,代理詞的落款部分,通常寫“某某律師事務所某某律師”,這里要注意的是:盡管代理詞的文字通常需要打印,但律師的簽名一定要手寫,這體現(xiàn)了一名律師的法律素養(yǎng),律師如果不簽名,就不能證明代理詞是代理律師所寫。
二、代理詞措詞
代理詞的措詞,與起訴狀一樣,應該盡可能避免使用過去情緒化的詞語。
律師寫代理詞的目的,是讓法官采信自己的觀點,不是通過代理詞來表達自己的個人情緒,不可以“用惡劣行徑、卑鄙無恥、伎倆”等代有人身攻擊性的詞語,使用這些詞語只能讓法官認為律師的素質低下,使法官對律師產生反感,對案件的判斷結果有害無益。
三、代理詞的核心內容
案件審理結束后,代理詞是律師與法官書面溝通的方式,也是一次改變法官對案件判斷的機會。
律師寫代理詞與參加庭審不同,寫代理詞時,律師可以不受干擾,一個人靜下來仔細地推敲,而在庭審時,原、被告雙方處于對抗狀態(tài),律師要聽清對方的發(fā)言,闡明自己的主張,分析法官的言詞導向,適時做出應變,庭審時可能出現(xiàn)很多事前無法預料的事情,能力再強的律師,都有可能在法庭上遺漏一些必須表達的觀點,尤其在對方是多人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所以說向法官遞交一份經過深思熟慮的代理詞,也給了律師一次補救失誤的機會。
因此,有經驗的律師會非常重視代理詞的撰寫。
撰寫代理詞,第一要層次分明,將重要的觀點寫在前面,不重要的觀點寫在后機,防止法官因為視覺疲勞,忽視了重要的內容。
第二要言之有據,代理詞中所要闡述的事實,應該是經過庭審質證,能夠認定的事實,而不是委托人陳述的事實。
對于委托人陳述的事實,除非對方自認,不是代理詞所闡述的主要事實。如果律師一味地強調委托人陳述的事實,也就是客觀真實,即實際發(fā)生的事實,法官會認為律師沒有水平,因為法官是根據可以用證據證明的事實來判案。
可以用證據來證明的事實又稱為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是可以求證的。而客觀事實發(fā)生后,法官又沒有看到,爭訟雙方往往各執(zhí)一詞,法官只能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還原事實,這就是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有時會與客觀事實有差距,甚至截然相反。
如果一定要讓法官根據客觀事實來判案,錯案會更多,原因還在于客觀事實無法還原,法官認定的客觀事實也不一定是真實發(fā)生的事實,結果是讓法官憑心判案。所以,我們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不完全正確。
第三、要言之有理,包括對案件事實的推理、對開庭時出示證據的認定說理和適用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分析。
上面講過,律師在代理詞中所闡述的事實,應該是能夠用證據證明的事實,但這并不排除對案件事實的推理,具體個案中,并非每一要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但是,縱觀全案,可以通過現(xiàn)有的證據與常識進行推斷,得出符合邏輯的結論,這是律師在代理詞中應該重點闡述的內容之一。
對雙方在法庭上提供的證據,尤其是證明力較弱的證據,在判決之前,法官是否采信,往往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在代理詞中,律師可以通過說理,讓法官采信對自己委托人有利的證據,排除對對方有利的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不需要詳細闡述適用本案的法律依據,律師在法律適用上說得多了,會引起法官的反感,法官會認為律師在教導法官,有時法官會當庭打斷律師的這類發(fā)言。
而在代理詞中,律師盡可以詳細寫出自己認為適用本案的法律依據,在代理詞中寫出適用本案的法律依據,法官會對律師心存感激,因為律師這樣做省去了法官的時間。
而且,有些復雜案件,還要對法律適用進行推理,如果推理得當,對案件的判決結果也是很有幫助的。
有時候,高明的律師撰寫的代理詞,在說理部分,故意寫得與法院的判決書風格基本相同,法官如果認同律師的觀點,在寫判決書時,將代理詞中的“本代理人認為”改成“本院認為”,代理詞中整段的內容便成了判決書的內容。
四、遞交代理詞的時間
遞交代理詞的時間,應該在庭審后三天內為宜,一般不要超過一個星期。有些復雜的案子從開庭到判決會經過很長的時間,寫代理詞的時間可以適當長一點,但以不超過十天為妥。如果法官已經寫好判斷書,代理詞才到法官手中,這樣的代理詞等于沒有寫,原因是不言而喻的。
老子說:“道可道,非常道”,案件不重復,針對不同個案的做法有時差異很大,側重點也有所不同,有些簡單的案件甚至不需要寫代理詞,還需要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斷地總結提高。
來源:西法大精英法律顧問專業(yè)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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