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底唐福珍自焚事件以來,城市拆遷暴力受到廣泛關注。國務院法制辦迅速擬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一次征求意見稿(舊草案),并于今年底再次出臺新的征求意見稿(新草案)。兩部草案各有亮點,也各有不足。要從根本上防止唐福珍悲劇重演,征收條例必須確立自愿、公開、公平三大原則。總的來說,兩部草案都在公平方面進步顯著,但是在自愿與公開方面又顯然不足,新草案甚至比舊草案有所退步。如果新條例不能確立上述三原則,就無從防止層出不窮的拆遷暴力。
讓我們把整個過程分為三個階段,來看以上原則各自發揮的作用。首先是征收規劃階段——到底要不要征收?根據自愿原則,回答一般是“否”。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大多數事情應該讓人民自己去做,政府一般不應干預。眾所周知,政府強制征收的憲法條件是滿足“公共利益”,但是即便符合公共利益,譬如危舊房改造,也完全可以通過居民自己找具備適當資質的開發商,而未必需要通過政府征收。然而,新草案卻對“公共利益”賦予極為寬泛的定義,并似乎誤認為一旦貼上“公共利益”的標簽,政府就可以理所當然地強制征收。殊不知,這種誤解已經埋下了唐福珍式悲劇的種子;中國式拆遷之所以產生了那么多沖突,首先是因為強制征收泛濫。要防止征收泛濫,新條例必須規定市場自愿交易是原則,政府強制征收是例外。
換言之,只有確實符合重要的公共利益而又不能通過自愿交易實現的目標,才允許政府征收。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能由政府自己說了算,而必須尊重人民的意見。譬如政府為自己造機關辦公樓可以屬于“公共利益”范疇,但究竟是否符合當地公共利益——也就是某地是否真的需要新建政府大樓,還得傾聽當地人民的意見。某些工程主要影響被拆遷人的利益,譬如危舊房改造工程,因而被征收人應有權通過投票直接決定工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舊草案規定這類工程應獲得90%被征收人的同意,但是新草案刪除了這一要求,極大削弱了公民參與的權利。新草案規定,征收決定必須公開征求意見,但是泛泛規定太容易走過場;如果你反映你的意見,我還是照樣做我的決定,“征求意見”程序還有什么實質意義呢?要做到真正的決策公開,政府有義務將公眾意見分門別類、歸納總結并予以公開。對于那些不予采納的意見,政府有義務提供理由;尤其是面對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補償方案低于公平市價的質疑,政府如果還是堅持原來立場,就有義務詳細論證其合理性。
其次是補償協議階段——如果決定了征收,那么下一個階段就要確定補償標準以及每戶得到的具體補償。確定補償當然要堅持公平原則,但什么是“公正補償”還須依靠自愿與公開原則才能發揮作用。雖然條例授權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但是評估機構能否保持客觀中立仍然是一個很大的未知數;雖然補償標準可以受到司法審查,但是受制于行政干預的司法現狀讓人們普遍感覺法院未必靠得住。在中國現有條件下,要保證補償符合公平市價標準,必須讓政府直接面對被征收人議價并和大多數人達成一致意見;只有至少2/3的被征收人和政府簽署了補償協議,征收過程才能開始。這一舊條例原有的規定也被新條例刪除,但是沒有公民的直接參與,補償公平原則很可能成為不可實現的空想。因此,征收條例有必要恢復補償協議須獲得多數人同意的要求。
最后才是強制拆遷階段——在征收確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正補償原則的基礎上,對于少數仍然不愿意搬遷的“釘子戶”,可以訴諸法院實施“司法強拆”。很多人把新草案的主要亮點解讀為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但這實際上是十分片面的,因為強拆只不過是整個征收過程的最后一步。事實上,如果自愿、公開與公平原則在前兩個階段落實到位,往往不需要進入第三個階段——或者是因為征收根本沒有合法性,或者是因為所有老百姓對補償方案很滿意,甚至巴不得早點搬走呢;反之,如果這些原則在先前階段沒有發揮作用,那么指望司法維權很可能只是望梅止渴、水中撈月。為了讓司法更好地維護被征收人權利,擺脫地方政府的不正當干預,條例宜規定征收案件異地審理。只有切實保持司法公正,才能讓“釘子戶們”走得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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