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壇怪俠”楊金柱無疑是當今律師群體的一個另類,沒有太大“典型”意義和“可復制性”。他原先應該說是在體制內“混”得相當得意的一個人物,現在卻游離于體制之外而備受打擊。之所以如此,倒未必是因為他改變了自己的立場,而是“體制”的邊界發生了變化。在這種情況下,靈活乖巧的人應該跟著變,不斷調整自己的方向,從而穩穩地立足于體制內,至少兩耳不聞窗外事、繼續悶聲發大財;“識時務者為俊杰”,此之謂也。絕大多數中國人都是很識時務的理性人,不會故意給自己找茬,多數律師也不例外。可是他卻偏偏不識時務,不僅不見風使舵、明哲保身,而且公然挑戰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長的權威,在行政管制甚嚴的中國律師界無異于引火上身。這純屬他個人的非理性行為,不足為斤斤計較于利害得失的理性人所效仿。
不過任何事物都有兩面,“理性”過了頭也就成了非理性。我們知道,法治就是針對平常理性人設計的,最適合膽小怕事的理性中國人了。殺人者償命、偷盜者砍手,……所有法律懲罰都是為了震懾潛在犯法者的理性,讓違法變成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情,于是大家都乖乖守法了。問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誰來如實與公正地執行法律?如何保證執法者自己不犯法,至少不至于犯法之后任由其自圓其說、自行其是?既然法是社會公器,不獨為執法者所有,如何防止執法者公權私用,甚至打擊壓制敢于揭露和抗議執法犯法的“不識時務者”?中國法治改革三十年的一個常識是,理性的執法者是不會自動維護法治的;除非在外界壓力下不得已而為之,執法者的理性選擇不是為公共利益服務,而恰恰是利用公權為一己私利服務。這樣就產生了中國法治面臨的一個根本難題:如果理性的執法者不會自動控制公權濫用,理性的被執法者又出于自己的利益害怕和執法者抗衡,不敢站出來抵制執法違法行為,而只能任由制度廢棄或虛置,那么還有誰能為中國支撐起法治大廈呢?雖然法治讓所有人都長期受益,甚至執政者自己也不例外,但是一個狹隘理性社會卻偏偏無力支撐法治,以至最后每個理性人都不得不忍受法治缺位的非理性之苦。
這就是充斥著當今中國社會的“囚徒困境”:一種行為模式對于個人看起來是很理性的,但是對于個人構成的集體來說卻是非理性的,最后對于每個人來說也是非理性的;我們都不敢站出來說話,做一個“縮頭烏龜”是對每個人來說都很“理性”的一種行為方式,但最后的結果只能是讓整個社會喪失法治,而我們也活該遭受法治失序、綱紀廢弛之罪。楊金柱只是以其獨特乃至極端的方式向我們展示了律師界的“囚徒困境”。在任何法治國家,律師都是“法律共同體”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維護法律規則的頂梁柱;沒有哪個國家可以在一個遵紀守法的律師群體缺位的環境下成就法治,因為法律規則首先要靠這些法律人來承載。然而,在一個法律制度和文化都不健全的國家,律師界本身尚未完成法律共同體的建構,更無力抵制外部行政干預,以至律師行業內部不僅“潛規則”盛行,而且楊金柱本人所說的“劣幣驅逐良幣”已然成為趨勢;諳熟司法腐敗等“潛規則”操作的律師春風得意、左右逢源,遵紀守法、兢兢業業的律師反而“吃不開”,像楊金柱這樣敢于直言犯上的律師則更是“吃不了兜著走”。在律師權利得不到基本保障的環境下,中國法治大廈永遠都將是一個無人支撐的空中樓閣。
因此,法律確實是為理性人設計的,法治的基本邏輯正是個體理性,但是要建立法治卻不能單靠理性。在一群沒有擔當、沒有勇氣、只知道搭別人便車的理性“囚徒”中間,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秩序的。正如臺灣地區一位基層法官曾對我說的,法治是靠法律人的不懈斗爭才贏得的。臺灣法院原先也和大陸一樣,判決書需要院長蓋章才能生效;只是在法官不斷抵制下,才逐漸演變成法官個人簽字就說了算的主流法治模式。反觀大陸,在司法改革初期,偶爾還有法官堅持己見、敢于抗上的零星報道,但是在法院高度行政化的管制體系下,這些特立獨行的法官一般都沒有什么“好下場”;絕大多數“識時務”的法官則唯唯諾諾、明哲保身,甘愿聽從領導旨意。律師界更為獨立,但是仍然受制于司法行政部門領導,而且近年來行政控制不斷加強;一旦觸犯了哪位領導,像楊金柱這樣特立獨行的律師同樣“下場”很悲慘。大多數“理性”律師見此情形,莫不心生恐懼,有關部門“殺雞儆猴”的效果也就順利達到了。只不過在法官律師集體噤聲的環境下,1999年就已入憲的法治國家理念何時才能實現呢?
法治難乎哉?對于一個“各人自掃門前雪”的狹義理性社會,“囚徒困境”和“搭便車”的僥幸心理無處不在,法治確實“難于上青天”,楊金柱也將注定成為不識時務乃至“螳臂當車”的堂吉訶德,一個不足效仿、不可復制的孤獨特例。然而,人畢竟不是純粹的狹義理性動物;哪怕只是為了長遠理性,當我們這群理性人看到理性“囚徒”所面臨的悲慘困境,難道不應該有所觸動、有所行動嗎?其實只要我們每個人都做那么一點點,就沒有必要走得像楊金柱那樣遠,楊金柱本人也沒有必要走那么遠,而我們自己的法治環境將得到極大改善,因為執法者也是理性的,面對天怒人怨也會有所收斂。似是而非的是,對于那些有點勇氣的人群來說,法治反而不需要那么大的勇氣,也不需要楊金柱這樣的“律壇怪俠”了;而在一群沒有擔當的驚弓之鳥中間,一個楊金柱肯定拯救不了中國法治,即便其個人犧牲也不能成為中國法律人集體懦弱的救贖。
和民主一樣,法治也是“眾人的事情”,需要法律人的集體勇氣和擔當才能支撐起來。如果我們每個人都能認真對待自己,至少做好自己的事,做律師的像個律師,做法官的像個法官,做學者的像個學者,法治終究不是那么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