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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信息公開還是一個紙上權利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0/18 15:16:00 |
姜明安:信息公開還是一個紙上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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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一年,雖然取得了重大進展和諸多成績,對推動中國社會進步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同樣不少,政府信息公開在很多地方和部門還存在著障礙,這源于各種因素,包括《條例》本身的局限性。
首先,《條例》的位階太低,它不是全國人大或者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guī),其調整范圍有限。像黨的機構的信息,如省委、市委、縣委的信息,就不屬其調整范圍。而我國很多重大決策源于省委、市委、縣委。黨的機構的信息不公開,公民的知情權就難以完全實現。此外,法院、檢察院、其他公權力機構的信息,《條例》也規(guī)范不了。
其次,《條例》上面還有很多相關的上位法,如保密法,檔案法等,這些上位法大多是上世紀制定的,沒有完全貫徹和體現信息公開的原則。如果兩者發(fā)生沖突,按照“上位法優(yōu)先”的原則,應該按法律辦,《條例》的規(guī)定就難于實現。
再次,《條例》的某些規(guī)范過于原則、過于寬泛,如第1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關于“國家秘密”形式上容易界定,只要文件定了密級(秘密、機密、絕密)即可歸入,但某些政府機關如果不想公開相應信息,完全可以濫定密級,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為此,必須確定實質性的界分標準。再比如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里有個解釋,但該解釋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否則,許多企業(yè),特別是違法企業(yè),會將很多應向消費者公開的信息歸入“商業(yè)秘密”,以規(guī)避公開。至于“個人隱私”,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或《隱私權法》,在實踐中更難于明確界定。再比如,《條例》第8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什么叫作“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這種模糊的條款,很容易成為信息不公開的理由。
此外,《條例》實施的環(huán)境也有待改善,環(huán)境包括體制、制度、政府部門和政府公職人員的觀念,等等。就觀念而言,有些人總認為保密可靠、穩(wěn)妥,信息公開風險太大,很可能會有損國家利益,因此能夠不公開就盡量不公開,能夠少公開就盡量少公開,這些觀念在很多官員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意思就是說不能讓老百姓知道太多,知道太多就不好管理。法律、政策讓老百姓知道了他就不好收錢了,不好攤派了。現在好多信息不公開,就是因為涉及到部門的利益。
最后,司法體制也是信息公開的環(huán)境問題,法院辦案不獨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政府跟法院打招呼,市委、縣委跟法院打招呼,法院對相應信息公開的案子就不敢審了,甚至拒絕受理與信息公開相關的行政訴訟,有時,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連一個裁定也不給當事人,使當事人不能向上級法院上訴,只能活活受氣。因此,沒有獨立的司法保障,公民獲取公共信息的權利通常就是一句空話。
對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中遇到的各種困難、障礙,我們不能企望在很短的時間內得到解決,而應當循序漸進,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尋求突破:第一,對《保密法》和《檔案法》進行修改,將現代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包括信息公開、陽光政府的理念和精神貫徹到這些法律中去。第二,制定《保密法》和《檔案法》的實施細則。如《保密法》關于密級(絕密、機密、秘密)的確定主體、標準、程序的規(guī)定,《檔案法》關于解密年限、程序的規(guī)定,都可以通過實施細則將之具體化。第三,將《信息公開條例》上升為《信息公開法》,最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成為基本法律。同時,要在制度的約束下,促使政府部門和官員轉變觀念。
在法治國家,信息公開制度是保障公共權力透明的重要手段,相比之下,我們還有很大差距,甚至還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公開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由國務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僅僅是該項制度建設的第一步,并且由于各種主觀和客觀條件的限制,《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獲取公共信息的權利,更多的還停留在紙上,無法落到實處。因此,“為權利而斗爭”仍是建構信息公開制度必須面對的現實。
【作者簡介】 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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