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日前,江蘇省高院稱當地20年來受理的“民告官”案件主要為拆遷、土地征收以及勞保問題。在該類案件中,民眾勝訴的占結案總數的10.99%,但是加上民眾利益得到滿足撤訴的情況,估算贏面超過50%。
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9月27日報道 昨日,江蘇省高級法院在“行政訴訟法實施二十周年”新聞發布會上公布十大經典案件,這些案例或在行政審判和依法行政的進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或在全省及當地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或對一些重要法律、法規修訂完善產生了重大推動作用,真真切切地改變了這二十年來我們的生活環境。
10大案例:
1.陳某等1144戶農民訴F縣W鎮人民政府侵犯財產權案
2.宋某訴S市建設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案
3.楊某訴W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4.戴某等8人訴江蘇省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裁決案
5.陸某等156位S市馨泓花園小區業主訴S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認案
6.張某訴X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記行政復議決定案
7.L生豬養殖場訴N市C區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8.吳某訴Y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開案
9.景某等112人訴江蘇省D市衛生局衛生行政許可案
10.A公司訴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區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案例特點:
拆遷引發“民告官”最多
省高級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20年來各級法院一審行政案件近7萬件,現在每年新收6000件以上,遍及40多個行政執法領域,而且與老百姓重大切身利益聯系日益密切。比如,去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告官”案子中,城建拆遷類有1982件,勞動與社會保障類有866件,土地征收類為541件,這三類案件占案件總數的六成多。
“民告官”打贏的過半數
從2005年至2009年,全省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5892件,其中,以判決撤銷、變更、履行法定職責和確認違法等形式審結的行政相對人(即“原告”)直接勝訴的行政案件2846件,占結案總數的10.99%,但是,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有相當多案件通過法院的協調,老百姓等原告在實體利益訴求得到滿足后,申請撤回了訴訟,因此,如果加上這一部分案件,行政訴訟中,原告程序和實體利益訴求得到滿足的比例,也就是算贏的應該超過50%。
基層一把手出庭率超80%
目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已經作為一項制度,納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體系。省高院有關人士告訴記者,2009年全省法院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達1690件,與2004年相比,增加了17倍。泗洪等47個縣(市、區)行政機關負責人一審出庭應訴率超過80%,南通、宿遷、揚州、連云港、常州、蘇州等6個省轄市超過50%。
630多平方米的房產,拆遷補償不到70萬元
宋某原本在市區幸福中路有著一處不錯的房產,面積超過637平方米,他靠做點小買賣,日子過得很不錯。然而,2003年3月24日建設局的一紙拆遷公告,改變了他平靜的生活。
原來,早在2002年4月9日,S市W房產開發公司的百貨商場建設項目由S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立項。這家房產開發公司獲得拆遷資格的當天,即2003年3月24日,S市建設局發布拆遷公告,劃出了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評估機構。宋某的這處房產,恰恰被劃在拆遷范圍內。
一家評估咨詢公司對宋某的拆遷房進行了估價,637平方米的房產,評估公司給出的拆遷補償價才60萬元左右。對這樣的補償價,宋某并未接受,他要求產權調換,與房產公司交涉,這起糾紛沒得到圓滿結果。2003年5月28日,房產公司向S市建設局申請,對這起拆遷糾紛進行裁決。
2003年6月5日,S市建設局作出房屋拆遷糾紛裁決,主要內容是:(一)被拆遷人宋某應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搬遷完畢;(二)房屋安置補償費(包括房屋補償費、搬家費、附屬設施及裝飾裝潢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停業損失費)共計為685651.88元;(三)W公司在百貨商城項目完工后,提供一處位于該商城項目的房屋(面積與被拆房屋面積相當),拆遷人調換房屋價格以市場評估價為準;(四)W公司安排過渡房一套供被拆遷人臨時居住。
看到這份裁決書,宋某拒絕接 受,但他沒能阻止房產被強制拆除。無奈之下,宋某于2003年9月4日,向S市C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裁決。
建設局裁決撇開了拆遷戶,一審認定程序違法
法院認為,建設局裁決過程中存在三大問題。首先,S市建設局在裁決時,撇開了拆遷戶宋某,沒讓他對爭議問題進行陳述和申辯,有失公正性。
第二個問題在于,建設局僅根據開發公司的申請及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違反《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個問題在于,建設局的裁決沒把調換給宋某房屋的具體位置、樓層、房屋價格等內容予以明確表述,致使拆遷補償的裁決內容無法執行。
因此,法院認定,建設局的行政裁決,在程序上違反法律規定,在內容上不具有執行效力,應重新予以裁決。S市建設局不服一審判決,向S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認定拆遷方單方指定評估機構無效
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在拆遷補償評估中,拆遷方撇開被拆遷戶,單方指定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是無效的。
S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對宋某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是W房產開發公司單方面委托評估機構進行的,沒得到被拆遷人宋某的同意。在開發公司與宋某無法對房屋拆遷事宜達成一致時,建設局在行政裁決中,以拆遷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為依據,而不是按規定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因此,它所做出的裁決應認定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最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案例二:業主們告贏衛生局
小區不能亂開門診部或社區醫院
門診部開進小區,醫療垃圾距居民住房僅5米
福康苑是鎮江D市一個不錯的居民小區,2001年前后居民陸續入駐。2008年下半年,一座規模不大的社區門診,悄然開進這個小區。讓舉辦者沒想到的是,本想為方便居民看病拿藥的門診部,卻引發一場持續半年的紛爭。
按此前披露的情況,這家門診部設立在D市丹金路與萬善路的交匯處,坐南朝北,面對較為繁華的十字路口,身后就是福康苑居民小區。據了解,在福康苑的共用綠化帶上設置了消防栓,把幾十米長的醫用排污總管道架在福康苑2號、3號樓面臨小區內的外墻上,最讓臨近的居民感到恐慌的是,門診部的醫療廢物堆放處距離居民住宅只有5米左右。此外,污水處理站、排氣筒等都讓居民找到了毛病。從這年的9月份開始,景某等112名福康苑小區居民,就門診部造成環境污染等問題,多次到D市環境保護局、信訪局、衛生局等處上訪。
居民抓到衛生局發證前未聽證漏洞
事實上,這是一家手續算是比較完備的門診部。面對居民們的不斷投訴,環保部門進行了調查,督促門診部整改。
不過,居民們并不滿意。門診部手續看似完備,但小區居民們很有技巧地抓住一個漏洞:衛生局2009年1月5日對門診部作出執業登記、發證前,就登記發證事項沒有舉行聽證。這成為該案中居民們告贏衛生局的一個有力證據。
法院判令衛生局撤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由于問題未得到徹底解決,居民們將衛生局告上法庭,理由是D市衛生局不顧居民反對,濫用職權,在不告知、不聽證的情況下,擅自批準門診部開設在福康苑,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撤銷門診部的執業許可證。
D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門診部設在福康苑,醫療活動特別是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如有不當,必然會給小區居民帶來不利影響。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衛生局的登記行為直接涉及門診部與居民們的重大利益關系。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作出涉及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前,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這是衛生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法定程序。現在,衛生局沒有履行這一程序,卻做出了行政許可行為,應依法撤銷。
后來該案上訴,鎮江市中級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要求衛生局撤銷作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官點評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是判決關鍵
省高級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告訴記者,該案中,衛生局作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涉及門診部與居民之間的重大利益關系,決定了衛生局在作出該行政許可之前,是否必須履行告知聽證的程序。法院認為,盡管“重大利益關系”沒有明確解釋,但門診部設在居民小區,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如有不當,必會給小區居民帶來影響,比如運營過程中涉及的X光輻射,雖已經相關職能部門驗收、核準、同意,但由于設在小區,不可避免地對居民產生排放放射性污染物的影響;此外,從物權法規定來看,門診部的設立也侵犯了居民對小區共有部分的權益,因而雙方存在重大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