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1月8日,相戀2年的王某和劉某登記結婚。5月21日,王某死于一場交通事故,經協商,肇事方賠償了2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萬元。王某無兄弟姐妹,父親5年前已去世,母親徐某年逾六旬。在分割賠償款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時,婆婆徐某和媳婦劉某產生分歧,徐某認為她應當多分,劉某則堅決要求平分,雙方遂訴上法庭。
爭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婆媳間如何分割該筆精神損害撫慰金,存在著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視為遺產,由徐某和劉某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生者的撫慰,特定的撫慰對象人人有份,以平均分割為宜;
第三種意見認為,既然精神損害可量化為物質的金錢,那么,精神痛苦亦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對于母親的喪子之痛和妻子的喪夫之痛,法官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自由裁量來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分割比例。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遺產,亦不能視為遺產,法定繼承不適用于撫慰金的分割。遺產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精神損害既沒有引起死者現存財產的減少,也沒有導致未來可得利益的喪失,而且,撫慰金產生于死者死亡后,因此,它不能歸入遺產范疇。更重要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的撫慰,而是對生者的撫慰,是對與死者有著特定親屬關系的人的撫慰。撫慰誰,誰就有權獲得撫慰金,如果將其視為遺產進行分割,無疑侵犯了撫慰對象對撫慰金的所有權。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生者的撫慰,特定對象獲得撫慰的權利是平等的,但不意味著撫慰金應當均等分割。作為精神痛苦的補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特定的撫慰對象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結合本案而言,就是徐某和劉某在獲得撫慰金的權利上是平等的,對于已經獲得的5萬元撫慰金,她們都是所有權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分割時就得實行平均主義。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撫慰金的分割原則,因此,發(fā)生撫慰金分割糾紛時,不妨將問題交給法官自由裁量來解決。
三、精神的痛苦可以量化為物質的賠償,雖然無法用度量衡來精確計算,但可以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來衡平。從法律角度講,精神痛苦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那么,不同撫慰對象所受的精神痛苦也就有大有小。一般而言,法官可以綜合考慮以下三個因素,來考察精神痛苦的大小:其一是與死者的親緣關系,是父母子女、還是夫妻乃至兄弟姐妹,根據親緣的遠近,痛苦程度顯然會有所不同;其二是與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與死者共同生活,緊密聯系者顯然受到的痛苦要大一些;其三是死者的死亡對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響,影響大的痛苦肯定更大。綜合考慮前述三個因素,顯然徐某的喪子之痛較劉某的喪夫之痛要大,因此,在本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徐某應當多分,劉某應當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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