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 (綜治委預青領聯字[2010]1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現就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建立、鞏固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 建立健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預防、矯治、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重視,加強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和專門隊伍建設。 1.公安部、省級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定相應機構負責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區縣級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派出所和刑偵部門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小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數量較少的,可以指定專人辦理。 2.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區縣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或專門小組,條件不具備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建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條件不具備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4.司法部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指導,成立相關工作指導小組。地市級和區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成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務部門,負責組織辦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事務,條件不具備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一般應當設立專門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工作。 5.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選任政治、業務素質好,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具有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知識的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注意通過加強培訓、指導,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人員應當根據具體工作內容采用不同于辦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績效指標進行考核。 6、有條件的地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二、進一步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的保護,是維護人權、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需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個階段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維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權益的保護 1.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進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公開或傳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其他資料。 對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廣播電視管理及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3.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在依照法定程序辦案和保證辦理案件質量的前提下,盡量迅速辦理,減少刑事訴訟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 4.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應當分案起訴和審判;情況特殊不宜分案辦理的案件,對未成年人應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5.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訊問或者開庭審理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看守所經審核身份無誤后,應當允許法定代理人與辦案人員共同進入訊問場所。 對未成年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屬。 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宜到場的,可以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社會工作者、教師、律師等合適成年人到場。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根據該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案件情況,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采取適宜該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訊問用語應當準確易懂。訊問時,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法律規定和意義,核實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檢舉揭發等表現,聽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女性辦案人員進行或者有女性辦案人員參加。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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