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想要在離婚爭產戰中不受傷,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與其離婚時,大動肝火,互相攻擊,還不如結婚前約法三章,離婚時也有據可循。先君子后小人,總好過先小人后君子。
1989年,斯皮爾伯格離婚時給妻子艾米1億美元分手費。
2000年,麥當娜離婚時給了丈夫里奇1.5億英鎊分手費。
2001年,湯姆·克魯斯和妮可·基德曼離婚時,阿湯哥早已大紅大紫,而妮可剛剛進入事業巔峰,結果阿湯不得不向妮可支付9000萬美元分手費。
2003年,哈里森·福特離婚時妻子梅麗莎8500萬美元分手費,不要認為梅麗莎比妮可身價低,梅麗莎可是在離婚協議上又加了一條的:日后哈里森·福特每部影片片酬她都能分一杯羹,人家連自己今后的養老金都算好了!
難怪一位好萊塢離婚律師針對名人婚姻提了三條建議:一、不結婚;二、非要結,也要找個門當戶對的;三、如果找不到還要結,那就一定要訂立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
常言道,功夫在詩外。想要打贏離婚爭產戰,關鍵也不在離婚時亡羊補牢,而是在結婚前就能未雨綢繆。上海保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熊立民對記者表示,不管是明星大腕,還是企業老板,如果雙方結婚時的個人財產相差較大,最好還是簽訂婚前協議或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從司法實踐看,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是離婚時保護自己財產不受損失的最有效的辦法。”
當然,在實際生活中,目前大部分中國人還很難接受這種做法。畢竟結婚時雙方都是希望能夠相伴到老,永結同心。要是還沒結婚就先把離婚分產的事情拿到談面上來說,不管是面子上還是心理上都很難接受。
但事實上簽訂婚前協議或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并不是對雙方未來婚姻沒有信心的暗示,而是對將來可能出現的糾紛所采取的預防和規避措施,是一種理性的風險規劃,目的是做到“備而不用”。
而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看起來婚前財產公證比較權威,但實際上婚前協議的規定范圍更廣,協議內容更容易保護雙方的權益,而且操作起來比較柔和變通,不像財產公證那么冷冰冰,格式化且不近人情,更容易為雙方接受。
婚前協議比財產公證更靈活
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馬永健認為,婚前協議最大的優點在于其靈活性。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婚前協議既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屬權,也可以對將來婚后雙方新產生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如何約定全憑雙方意愿。而財產公證則只能對各自婚前財產進行確認。
比如美國影星道格拉斯由于愛上了女星凱瑟琳•澤塔·瓊斯而執意與相伴近20年的發妻狄安德拉離婚,但由于沒有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官司打了一年多,討價還價到最后依然“割肉”高達4500萬美元。吸取了這次慘痛教訓后,道格拉斯在和瓊斯結婚前先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中約定結婚后瓊斯可獲得道格拉斯所有資產的10%,還約定了對婚后不忠行為的懲罰條款:如果道格拉斯被發現出軌,他要付出340萬英鎊的代價。如果他們之后離婚,瓊斯將根據結婚的年數,每年獲得100萬英鎊的贍養費。
這樣的協議其實對雙方都有利。對道格拉斯來說,即使今后再出軌,付出的代價也會比前一次離婚時小得多。比如5年后如果道格拉斯又移情別戀,離婚時分給瓊斯的財產也就840萬英鎊。而對瓊斯來說,雖然離婚時自己將分不到對方一半的財產,看似拿少了,但實際上瓊斯本身也是吸金能手,若干年后真要對半分產的話,自己可能撈不到多少好處,說不定還會倒貼。但這個不忠協議卻確保了無論道格拉斯和自己今后的事業發展和財產積累將會如何變化,自己都能鐵定拿到一筆數額不菲的贍養費,等于給自己上了份高額養老保險。
這種對雙方利益都進行保障的效果,顯然是財產公證無法達到的。
分別財產制可成婚姻試金石
不少富人可能會問,像道格拉斯這樣的婚前協議,雖然離婚時不用損失一半財產,但畢竟還要割掉不少肉。而眼下我已身價不菲,我又怎么知道我所愛的這個女人究竟是因為愛我的人還是愛我的錢才和我結婚的呢?如果她原本就沖著我的錢來,哪怕最后只分給她20%我都覺得虧大了!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很簡單,就是結婚時采取分別財產制。
熊立民律師介紹說,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前者指夫妻之間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時,直接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來確定夫妻對財產的權利義務。后者則是就雙方財產歸屬權達成協議,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見下表),其中對富人保護力度最強的無疑是分別財產制。
各種夫妻財產制度比較 |
比較項目 |
法定財產制 |
約定財產制 |
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個人財產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分配原則 |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分配,協議不成的,法院依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若一方有隱匿、變賣、毀損共有財產或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有過錯方,法院可判決其少分或不分。 |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傷所得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不列入財產分割范圍。 |
一般共同財產 |
部分(限定)共同財產 |
指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對財產的占有。 |
夫妻一人一半,夫或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一半歸生存方,另一半歸繼承人。 |
夫妻雙方協商確定一定范圍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范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
中國臺灣首富郭臺銘和新婚妻子曾馨瑩就給大家上了一堂非常生動的婚姻理財課。雙方結婚時簽訂了財產協議,決定采取分別財產制。
這樣做至少有兩方面好處,對內,曾馨瑩可借此證明自己是愛郭臺銘而非愛他的錢,打消顧慮后的郭臺銘自然會更加疼愛珍惜這位通情達理的妻子,郭子女對這位“后媽”的接受度也會大增;對外,由于郭臺銘的鴻海股權不會因為將來可能出現的離婚分產而發生任何變化,因此也不會影響到鴻海公司的股價和未來的經營發展。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采取了分別財產制,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萬一自己為這個家操心操力,男人卻在外面找“小三”,最后豈不是人財兩空?針對約定財產制,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條規定,從公平原則出發,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補償的來源是另一方所擁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撫育子女,二是照顧老人,三是協助另一方工作。但這需要查證雙方的家庭分工狀況,雙方的婚前婚后財產的增值情況,雙方的工作職位在婚前和婚后的變化等。也就是說,萬一曾馨瑩將來不幸與郭臺銘離婚,她也不太可能落到外界所傳的一分錢都拿不到的悲慘下場。
還要指出的是,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口頭協議、錄音協議等都不被承認。夫妻雙方對約定可公證可不公證。公證的好處有三,一是避免將來某一方對協議內容的真偽與效力進行質疑,二是讓雙方對協議的內容以及法律后果更加明確,三是可以避免因為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文字表述上錯誤,導致對財產歸屬的約定不明確或相互矛盾的情況發生。一般來說,如果一方財產特別多,建議還是進行公正為好。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