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如果走上法庭,由誰承擔律師費用成為了經濟糾紛中的新型焦點問題,對于合同違約糾紛中的律師費承擔,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相關律師指出,如果糾紛雙方在合同中就此形成書面約定的話,實踐中,往往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約定律師費讓人犯愁
近日,大連市民劉先生遇到一個頭痛的問題,他的企業正在與浙江省一企業商談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而對方提供的合同樣本中,有一條寫明:如果因劉先生的公司違約,對方起訴所產生的律師費由劉先生一方承擔。這讓劉先生感到不能理解,“我認為這是一個不公平的約定,如果對方違約了呢?我自己查詢了多部法律,卻沒找到這方面的解釋。假如將來真的發生訴訟,法院是否會承認這一條款的效力?”劉先生疑惑了。
無獨有偶,市民曲先生最近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與我市一家大型企業簽訂商品貨單時,對方提出曲先生所承包的這部分產品必須在一個月內加工完,如果超出期限,則視為違約,起訴所產生的律師費由曲先生一方承擔。“我簽訂了很多份合同,均沒有遇到這樣的事情,我感覺這屬于不公平的合同。”曲先生說。
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
那么,類似的合同及約定是否真的有效呢?昨日上午,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遼寧誠事律師事務所主任任厚誠律師。
任厚誠指出,對于誰承擔合同違約糾紛中的律師費問題,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但若是像劉先生遇到的情況,雙方在合同中就此形成書面約定的話,實踐中往往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現實中,很多企業都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也有部分企業為此鬧上法庭,律師費由誰承擔,也成了合同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
任律師告訴記者,按照《合同法》,在合同中寫明律師費如何承擔,甚至詳細列明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都是可以的。這樣一旦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律師費承擔就有了合同條款作為依據,從而避免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風險。“在違約之訴中,守約方為維護其權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其性質應為對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費用支出,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在我國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損害賠償中,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由于訴訟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當事人為進行訴訟往往需要聘請律師,所以把律師代理費用作為財產損失列入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合乎情理。”他說。
“合同明確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守約方的律師費,從而增加違約方的違約代價、降低守約方維護自身權益的成本,有利于保護合同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任厚誠說,“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師費用應以守約方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所作的收費規定為參照標準,超出收費幅度上限的部分無法得到保護。”
以劉先生等人所遇到的問題為例,任厚誠說,劉先生等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對方也承擔相同的責任,如果因對方違約,劉先生的公司起訴所產生的律師費也將由對方承擔。
社會發展導致部分法律法規滯后
昨日下午,知名學者、社會學家趙秀山談到此問題時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很多新型的經濟糾紛也隨之體現出來,部分法律法規的滯后,使一些新問題面臨“無法可依”。如想解決這一問題,則希望有關部門能從實際出發,制訂新的法律法規等,以解決部分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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