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散步后橫過公路回小區,丈夫被一輛疾駛的夏利汽車撞上,經搶救無效死亡,妻子也受輕傷。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主動報警并在場等候。日前,北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肇事司機有期徒刑8個月,被害人家屬獲得民事賠償51.46萬元。
馬先生40歲出頭,是一名貨車司機。5月下旬一日晚飯后,馬先生陪妻子出門散步,沒想到遭遇“飛來橫禍”。20時許,馬先生夫婦從小區門前的公路上橫過回來,已經要到便道時,側面飛速駛來一輛夏利轎車,“咚”地一聲,夫婦倆倒在血泊中。馬先生夫婦被送往醫院。肇事司機胡某撥打110后等候在現場。馬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妻子也受輕傷。
經交通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之后,馬先生的妻子攜6歲的兒子和70多歲的公婆委托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天津所潘曉楓律師起訴胡某和肇事車輛投保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77.87萬元。
庭審中,胡某對檢察機關指控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無異議,但認為數額過高,暫時無力給付。胡某表示,案發后其妻子已先行支付馬先生家人2萬元。保險公司則在法院主持下與原告方達成調解,按交強險限額賠償11萬元。
法院認為,胡某駕駛機動車輛,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原告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故綜合認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51.46萬元,除去保險公司的11萬元及胡某妻子支付的2萬元,胡某賠償38.46萬元。綜上,法院一審判處胡某有期徒刑8個月,賠償38.46萬元。
律師說法
一旦出現涉嫌交通肇事狀況,司機怎樣做才能被認定自首以減輕刑罰呢?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天津所潘曉楓律師介紹,自首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即“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和“接受審查和裁判”。具體到交通肇事犯罪中,應立即停車留守現場,主動報警并等候處理,這可以表明肇事者愿將自己置于司法掌控之下,客觀上符合主動或直接投案的特征。相反,如果肇事者不“等候處理”而是徑直到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特別是人煙稀少或通訊不暢地區,則不能排除逃逸嫌疑,有時會有口難辯。
一輛市價為10萬余元的待售新車在試駕途中被撞,用去1萬多元修車費雖不算多,但現價值經評估僅為6.5萬元。如此巨大的貶值損失,應該由誰買單?
近日,萬盛區法院受理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是汽車二級代售商,與一級代售商簽訂協議并繳納保證金后,獲得了銷售兩輛廣州本田汽車的授權。沒想到,其中一輛汽車還未銷售出去,就被余某駕駛的貨車追尾,修好后性能、外觀上再也無法同新車相比,也不能以新車的市場價格出售了。原告遂將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余某和肇事貨車的所有人強神公司(化名)、交強險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請求主張修理費、貶值損失等共計5萬多元。
本案事實清楚,雙方爭議最大的就是貶值損失能否得到主張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可見,在財產損害賠償中,當采取恢復原狀的方式并不能彌補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時,侵害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損失,而被撞汽車系待售新車,因本案交通事故而導致無法再以新車的市場價格進行銷售,所以余某應當承擔貶值損失的賠償責任。而強神公司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根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在交強險的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付責任。
本案最終主張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三被告表示服從判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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