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務往來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職責、交付標準、驗收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等,都需要通過簽署書面合同(協議書、商務函件)的形式來體現。
一份完美的合同不僅是對守約方的保護,也是對違約方的懲罰,既有利于促進商業交易,又有利于社會安定。作為創業者或公司老板,多長一個心眼,多點法律意識,防范風險于無形,而不要等到吃虧了、被騙了才想起找律師去解決。
陷阱一:簽約主體沒有簽約資格釀苦果
2012年5月,廣州某家具廠為廣州某公司定制一套辦公家具,約定價格18萬元,該家具廠如期發送家具,雙方約定,簽約當天某公司向某家具廠支付定金3.6萬元,剩余貨款貨到三天內支付。可是過了一個多月貨款還是沒有到賬,某家具廠向該公司交涉,該公司答復該公司只是上海駐廣州的一家辦事處,不具備簽約資格。某家具廠繼而向上海某公司交涉,上海某公司答復廣州辦事處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權利代表上海公司簽訂合同,上海公司也沒有授權該廣州辦事處簽訂該協議。
【防范技巧】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查對方有無簽訂合同的資格及授權文書(如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商標證書、授權文書、省份證件,等等,并及時向發證機關進行網上及電話核實),如果對方是運營中心、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或接待處,是沒有資格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除非公司有明確的書面授權,否則該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可能導致合同被確認無效。
陷阱二: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2013年6月,北京某團購網站與南京某科技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該團購網站為某科技公司進行網絡推廣,推廣期限為一年,推廣費用為30萬,某科技公司在合同簽訂之日交付15萬元,在合同履行3個月再支付剩余推廣費用15萬元,如果一方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后來某科技公司交付15萬元后,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剩余推廣費用。
因協商不成,北京某團購網站將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因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違約方應該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其要求法院支持其提出的違約金、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及賠償金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防范技巧】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應當對違約責任有一個明確具體的約定,如果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一旦一方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將導致維權不能。
所以,違約方應當承擔什么樣的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金、律師費、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金額及方式、標準等等,都應在合同中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以免吃啞巴虧。
陷阱三:約定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對自己不利
2013年3月,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與昆明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委托培訓合同,該電子商務公司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沒有付款,北京某公司向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結果被法院以本院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起訴。
原來,合同雙方在爭議解決條款里約定如果雙方發生糾紛,一方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本案的被告是昆明某電子商務公司,原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要想起訴只能向昆明某電子商務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訴。
【防范技巧】
由于被告昆明某電子商務公司的住所地在昆明,根據合同的約定,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如果要起訴必須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管轄權的法院,所以,一旦雙方進行訴訟,其他法院就沒有管轄權。對于原告來說,往返昆明打官司要投入巨大的時間、精力和財力,而且人生地不熟,加上地方保護主義,勝訴的難度徒增。
陷阱四:沒有明確的驗收標準任由違約方違約
2014年3月,北京某管理咨詢公司與北京某科技開發公司簽訂平臺定制開發合同,合同中約定了開發的合同周期和服務費用。根據合同約定,某管理咨詢公司在合同簽訂之日向某科技開發公司現金支付40%的首期開發費4萬元,剩余40%的開發費在測試完成之日起3天內支付,尾款2萬元在項目上線試運行1個月內支付。
雙方約定開發周期為3個月,由某科技開發公司將項目交付某管理咨詢公司。3個月后,某科技開發公司將項目交付某管理公司,但由于該項目存在諸多技術漏洞,無法正常使用。某管理咨詢公司多次向某科技開發公司反映,要求指派技術人員上門測試、培訓,但是被拒絕。
經過多次協商無果,某管理咨詢公司將某科技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支付的首期開發費用,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6萬元;沒想到某科技開發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某管理咨詢公司支付剩余開發費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
【防范技巧】
該案爭議的焦點在雙方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標準及后續服務費用承擔方式,導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院因某管理咨詢公司在合同中對項目的驗收標準明確具體的約定,其提起的訴訟請求被法院裁定駁回。
在司法實踐中,一方甚至雙方往往對合同的核心條款如驗收標準、違約責任、服務周期、爭議解決辦法等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導致雙方難以達成一致,即使一方向法院起訴,也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只能打爛牙咽肚子里。
以上只是眾多企業合同糾紛案例中的冰山一角,創業者或公司老板在簽訂各種商務合同中,一定要擦亮眼睛、“斤斤計較”,而不能憑哥們義氣,不把合同條款當回事,等惹上麻煩再去救火,為時已晚。(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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