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職責范圍勞動能否認定為工傷 拜建國 湯正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閆紅楓系安江凌公司裝卸車隊隊長,2009年9月10日10時40分,閆紅楓在安江凌公司成品倉庫傳送帶的電機上安裝三角帶時右手拇指末節指骨被三角帶擠斷,被同事送往博愛縣人民醫院救治,閆紅楓在住院治療期間安江凌公司先后支付醫療費用8700元。2010年5月7日閆紅楓向博愛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博愛勞保局受理后依法向安江凌公司發出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經調查取證后博愛勞保局依據有關材料和《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豫博工傷認字(2010)048號工傷認定書,認定閆紅楓所受傷害為工傷。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閆紅楓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認為,在審查工傷認定類案件中尤其是在相關要素的認定過程中法院應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看,應當能夠得出我國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同時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排除性條款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2.認定工傷應從寬把握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了其立法目的,該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筆者認為,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從寬把握,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尤其是當遇到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的時候,由于法院不能拒絕裁決,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應當向遭遇工傷事故的勞動者傾斜。
3.超出工作范圍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筆者認為,閆紅楓所受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是有充足依據的。
閆紅楓是在公司的正常上班期間受傷的,完全滿足工作時間這一工傷認定要素;閆紅楓受傷的地點是安江凌公司的成品倉庫,也滿足工作場所的認定要素;閆紅楓的工作職責是裝卸物料和產品,雖然安江凌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生產組機器發生故障的,必須由修理組專業人員修理。閆紅楓從事的勞動雖然與其崗位職責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同樣屬于安江凌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的一部分,都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且從閆紅楓工友提供的證言中能夠得知,裝卸隊的機器出現故障時由于修理人員短缺不能及時到位,往往是由裝卸工人自己先行簡易處理的,為此,安江凌公司還給裝卸隊配備了必要的維修工具。所以,閆紅楓對公司規章制度的違反,只能導致其承受公司內部紀律制度的不利后果,安江凌公司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是安全培訓,甚至是扣發安全績效獎金。但是,由于工傷認定實行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員工對公司制度的違反,不能影響工傷認定的成立。
4.該單位是否獲利不影響工傷認定
本案中,閆紅楓就是為了公司利益,在從事裝卸工作的過程中,當傳送帶出現故障時,自己動手去做本不是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機器修理工作,因而導致了自己的受傷。綜上,本案中博愛縣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應予維持。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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