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范圍 |
計算公式 |
所需單據 |
支付方式 |
醫療費 |
掛靠費;檢查費、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后續治療費用。 |
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其他 |
搶救費用單據、醫院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單、醫療費收據、醫療處方單、醫療治療診斷證明書、法醫鑒定書、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自購藥費單據和發票,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單 |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低,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補助標準的70%發給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
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人數*天數 |
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報銷標準;醫療機構出具的轉院證明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同意書 |
由所在單位一次性支付 |
交通食宿費 |
限于當地醫療機構的治療技術和水平不夠,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情況;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實際發生的住院費和伙食費合理部分;傷者轉院治療往返途中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 |
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本單位職工因工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 |
說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費的正式票據;住宿費和伙食費須證明到外地治療“確有必要”;對應時間內的就診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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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器具費 |
輔助器具的賠償應當是傷情需要;配置標準是“普通”;更換周期應按照配置機構的建議確定;輔助器具費用的繼續賠償 |
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
殘疾輔助器具購置發票;縣級以上醫院對傷者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省民政部門制定的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證明;義肢配置機構對義肢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的證明;傷殘評定書 |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 |
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發放工傷津貼,醫療期結束時,工傷津貼也同時不予發放,而改為傷殘待遇 |
工傷職工受傷前的工資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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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生活護理費 |
評殘前 |
單位負責,參照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天數、護理期限綜合決定 |
護理人收入*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
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和護理時間的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級別的勞務報酬標準;護理人員另行聘請的,提供護理人員支付工資的證明 |
所在單位支付 |
評殘后 |
護理級別的確定起決定性作用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
評殘等級證明,醫院出具的不能自理的程度證明 |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
各級傷殘待遇 |
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辦理退休手續、繳納醫療保險 |
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員/月)*月數;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百分數 |
傷殘鑒定結論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五級、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五到十級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
喪葬補助金 |
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的費用、骨灰盒存放費用、顧青喪葬人員所花勞務費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
死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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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親屬撫恤金 |
屬于死亡職工生前應當供養的對象(主要生活來源) |
對配偶、屬于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其他親屬;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對其他親屬: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屬于孤寡老人的配偶:工亡職工本人工資*50% |
當事人死亡證明、戶口薄、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證明被撫養人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在校生學校給出的學籍證明;街道或鄉鎮級配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 |
從工傷保險金中支付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職工因工死亡時,從工傷基金中按照一定標準對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享受范圍一般為工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 |
死亡證明書 |
一次性從工傷保險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