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階斷,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時間內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后變化的時期;恢復期是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
二、停工留薪期確認程序
1、發生工傷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程序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并沒有具體規定,只是規定了工傷職工在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時,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長及延長的期限作出認定,故各地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認程序差別很大。
具體而言,主要有三種確認類型:(1)、由用人單位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有無和期限的長短必須經過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才能確定,如河北、天津地區就屬于這一類型;(2)、由用人單位確定,也即工傷職工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是休假證明提供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依照當地的停工留薪期目錄即可確認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北京、重慶、山東地區屬于這一類型;(3)、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經辦機構依當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任何一方主體對此有異議的,均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也就是說,如果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就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見一致,他們達成一致的期間就是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對停工留薪期限有異議,該方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期限,如鄭州地區就屬于這一類型。
2、延長停工留薪期情況下的確認程序
一般情況下,停工留薪期滿,如果工傷職工不能恢復工作需要繼續治療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是否應該延長及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進行確認。
同時也應了解到,各地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認程序也不盡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種形式:
(1)、由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是否延長及延長期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河北省、安徽省、天津市、鄭州市的確認程序屬于這種形式。
(2)、由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單位有異議時,才由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在收到工傷職工提出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后,如果不提出申請,則視為同意延長,北京市、山東省的確認程序屬于這種形式。
(3)、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申請,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如果對確認結論不服,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重慶市的確認程序就屬于這一形式。
故筆者建議,有關主體在申請停工留薪期或延長停工留薪期時,除了須遵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參照所在地的具體規定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停工留薪期確認的兩種特殊程序
(1)提前終止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程序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確認后,在一定情況下存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結束工傷醫療,能夠重新工作的情形,對于這一情形,《工傷保險條例》中未作規定,各地的相關規定中有兩種截然分明的態度:一種是與《工傷保險條例》保持一致,對此情形也沒有規定,像河北省、山東省、安徽省、天津市、鄭州市的規定就是這一情況;另一種是對此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將該情形納入調整的范圍,像北京市、重慶市就對提前終止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規定。
不足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對于提前終止停工留薪的情形,作出規定的地方部門對此規定的也是很籠統,只是規定了經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停工留薪期就終止,沒有具體規定由那個機關作出提前終止決定,也沒有規定當事人不服終止決定的救濟途徑。筆者認為,鑒于各地確認停工留薪期上的差異,遵循誰有權確認停工留薪期,誰有權確認提前終止停工留薪期的原則,其他當事人不服時,如果是用人單位作出的,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救濟;如果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可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救濟較為適宜。
(2)舊傷復發時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程序
工傷職工工傷治愈后復發的,重新確認停工留薪期的程序與工傷職工之前確認停工留薪期的程序相同,可參考前述,在此不再贅述。
三、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
發生工傷事故時,在醫療機構(通常指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或休假證明后,相關主體就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的一定期限內提出,該一定期限具體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標準,大概有這樣幾種情形:(1)無明確期限,即只是籠統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屆滿前,沒有具體的提前期限的規定,如河北省、天津市、重慶市的規定;(2)以天數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如北京市規定的期限是停工留薪期滿前3日,鄭州市規定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3)以工作日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如安徽省規定停工留薪期滿前5個工作日,山東省規定工傷職工申請期限是停工留薪期滿前5個工作日,用人單位提出異議的期限是收到申請起的7個工作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停工留薪期確認后的法律效力
確認停工留薪期后,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享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后,在有關機關作出確認前,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停發工資福利待遇,但在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前,用人單位一般應按月支付生活津貼。
停工留薪期滿或者終止后,工傷職工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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