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傭開出租車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是否擔責?被掛靠的出租車公司是否擔責?2013年1月4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鄭文清賠償原告韓風醫療費、拐杖費、鑒定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5208.5元;被告正順出租車服務有限公司、康亮與被告鄭文清對原告韓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鄭文清擁有一臺出租車,雇傭康亮擔任司機從事日常運營,并掛靠在正順出租車服務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8日,被告康亮駕駛該出租車由西向東行駛到讓胡路區南二路與乘新街交叉路口,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行人韓風相撞,致韓風受傷,后經交警認定被告康亮付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原告受傷在大慶龍南醫院住院治療9天,住院期間醫囑為需陪護一人,住院共花費醫療費6921.5元、拐杖費150元。出院后原告傷情經鑒定為:“(1)韓風左腓骨遠端骨折不構成傷殘等級。(2)韓風醫療終結時間評定為傷后五個月。(3)韓風護理時限評定為傷后一個人陪護共二個月。”鑒定花費鑒定費用2100元、會診費100元。出院后,原告與三被告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賠償協議,故將司機、車主及掛靠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請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831.5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康亮駕駛出租車將原告撞傷,作為受雇司機,在履行職務行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且對事故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存在重大過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鄭文清作為出租車所有人和雇主,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正順出租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肇事出租車的掛靠公司,應當與被告鄭文清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原告損失的具體數額問題,原告花費的醫療費6921.5元、拐杖費150元,該部分花費合法有據,予以確認。鑒定花費鑒定費用2100元、會診費1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保護。因原告所提交護理人員護理合同所確定的護理費用明顯超過法定標準,故參照2011年黑龍江省服務業職工在崗平均年工資31121元的標準綜合確認護理費用,認定原告住院及出院后的護理費用為5187元。原告主張交通費450元,因系出租車票據且有聯號情況,故酌情予以保護300元。原告住院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數額為15208.5元。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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