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性體育器材單杠斷裂摔死晨練壯漢 判決管理者體育局賠償38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報訊 身體健壯酷愛鍛煉的強子(化名),每天堅持練習單雙杠。然而在一次晨練中,每天鍛煉的那個單杠突然斷裂,強子被重重的摔下來再也沒有起來。1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單杠的所有者蕭縣體育局賠償受害人親屬383648.8元,蕭縣社保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4月11日上午7時20分許,強子在蕭縣葡萄酒廠職工禮堂南門前進行單杠鍛煉時,因單杠兩側立柱頂部固定裝置斷裂脫落,導致強子從單杠上掉地摔傷,經蕭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支出醫療費10705.10元,后因搶救無效,于2011年4月12日零時死亡。該體育設施屬安徽省體育局捐贈,由蕭縣體育局安裝在蕭縣社保局所有的工人會堂前供公眾使用。后強子的家人把蕭縣體育局、蕭縣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強子在本次事故中摔傷致死,其親屬應當得到賠償。強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行體育鍛煉時沒有按警示說明的要求對體育設施檢查,存在重大過錯,其自身應承擔70%的責任。蕭縣體育局對開放性體育鍛煉器材沒有盡到管理維護責任,蕭縣體育局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另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最后法院判決蕭縣體育局賠償強子親屬各項損失合計為232500.93元。
對于一審判決,強子的親屬和蕭縣體育局均不服,同時向安徽省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訴。(曹 杰 姚 強)
■以案說法■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因強子在浙江生活,其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浙江省賠償標準計算。強子的親屬應得到的賠償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強子母親的生活費、兒子小剛的生活費合計為707297.6元。蕭縣體育局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353648.8元,蕭縣體育局還應賠償強子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383648.8元。蕭縣體育局上訴稱不應給付強子的父親扶養費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其他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強子的親屬上訴要求蕭縣體育局承擔全部責任以及要求賠償10100元救護車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強子的親屬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錯誤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給付較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本案是因蕭縣體育局對其管理的開放性的體育設施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強子在鍛煉時單杠固定裝置斷裂脫落,摔傷致死,案由應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審案由確定為生命權糾紛不當,予以糾正。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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