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北歐走失他國苦尋團隊 訴旅行社法院認定均擔責
本報訊 劉先生夫婦參加了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組織的北歐四國+峽灣9+1天純凈自然之旅,卻在旅途中走失,與旅行團分離12小時。回國后,劉先生夫婦起訴旅行社要求返還部分費用,并賠償精神損失。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劉先生夫婦在他國走失,雙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劉先生夫婦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北歐游,并按約支付了全部費用。所在團隊行至丹麥哥本哈根,劉先生夫婦在自行游覽時間內與旅行車走失。在與被告總部及相關門店聯系無果的情況下,二人行至團隊下一站點瑞典的哥德堡,并在車站等候,為此支付相關旅費,直至第二日晚11時,旅行團方將二人接回。劉先生稱下車時,領隊和導游均未提醒旅游車牌號、停車場名稱及位置和周圍標志性建筑物,也沒有告知如果走失如何處理。當時二原告以為游覽時間短,背包、外衣等物品均放在車上,手機、行程單、聯系方式均在背包里。且旅行團未在第一時間將二人尋回。
旅行社辯稱,團隊出發前,已明確告知二原告各項緊急聯絡方式,和應急處理須知,二原告在迷路前,被告的領隊、導游反復強調要牢記領隊、導游電話,告知集合時間、地點及辨認方式,當時的游覽地點地形非常簡單,不易迷路。在二原告迷路后,被告的領隊、導游多次撥打二原告的電話尋找,及時告知二原告的緊急聯系人相關情況,在哈姆雷特城堡報警。在接到了緊急聯系人的電話后,遂即到火車站接到了二原告,并在事后進行了善后工作。二原告因自身過錯迷路,且采取了不當的自救行為,延遲了救助時間,給被告的尋找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應承擔后果。因原告自身過錯導致事件發生,被告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給二原告的出團通知中已寫明被告的緊急聯系電話、領隊的手機電話,通過證人證言可以證明被告在二原告下車參觀景點時已經提醒二原告攜帶聯系電話、告知了下車地點和大巴車號,而且其他團員均按時歸隊,僅二原告走失,而二原告并未攜帶通訊工具、聯系電話,導致其在沒有找到集合地點時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系,反之被告也無法與二原告取得聯系,故二原告對走失的發生應承擔責任,被告在二原告走失后未第一時間報警,錯過了最佳的救助時間,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而被告應對其在二原告走失后未及時報警向二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因二原告在走失后從丹麥哥本哈根乘車到達了瑞典哥德堡,確實支出了費用,被告應當負擔部分交通費。因走失的責任在于二原告自身,而被告僅在事后救助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責任,未對二原告造成嚴重后果,故對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康 洪 黃瑩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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