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公路收費行政案協調結案,河北省相關政府部門及時發出通知,改變了原有的收費規定,并及時下發全省高速公路各收費站,原告云南玉溪某運輸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今年7月,原告玉溪某運輸有限公司訴河北省政府某部門,要求依法確認被告所屬的臨漳、涿州北、冀津站、東洋河等收費站違反規定多收取原告車輛通行費6965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返還違規多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法院經審查發現,原告是一家股份制大型運輸公司,是專為某集團公司承運省內外卷煙的運輸公司。擁有“沃爾沃”和“奔馳”重型集裝箱半掛牽引車120多輛,均是國家許可并在西歐國家已經普遍使用,且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節能型的寬體單胎三聯軸掛車,整車為五軸,均辦理了一切合法手續,按照國家七部委規定車貨總限重為50噸。根據國家交公路發[2004]332號文件通知:“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計重收費的監督指導,采取軸重與總重相結合,以軸重為主的方式對車輛實行計重收費,必須在《實施方案》規定的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范圍內,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嚴格規范計重收費行為。”在我國,大多省市的高速公路收費站分別限重在41噸至43噸之間。而河北省的收費則按照普通單胎計重,只給每軸6噸,整車車貨總重量只給29噸。而原告運輸公司的掛車行車證到車管部門按公告核定的載重為30.48噸。依照河北省的收費辦法,多個收費站對原告違規多收取了車輛通行費,應予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舉證的證據較為充分,河北省內有關規定與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相悖。為此,法院及時給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費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他們采取應急措施解決原告的訴求問題。此事引起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領導的高度重視,他們及時召開了內部協調會研究,作出了冀交公(2010)221號《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寬體輪胎載貨車輛計重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改變了原有的收費規定,并及時下發全省高速公路各收費站。原告對省交通廳抓緊時間解決此事的行為表示諒解,自愿撤回了起訴。(雷德亮 趙永升)
□連線法官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一再強調,確定車輛在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范圍內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對多軸大型車輛適當給予收費優惠,以減少合法營運車輛的運輸成本。
這起案件原告舉證的證據較為充分,如果此案處理不徹底,類似的案件可能還會效仿起訴,引起連鎖反應,造成不良后果。為了徹底解決問題,辦案法官在審查階段就及時與河北省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并向他們提出司法建議。
而行政機關能夠面對現實,主動作為,及時糾正自身存在的問題,使案件最終得到協調解決。原告對法院工作人員積極協調解決的做法,深表敬佩,并贈送一面錦旗。
此案從收案到協調結案僅用了11天,既有效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為當事人解決了實際問題,化解了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