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關注
本報訊 喬大爺將自己所有的積蓄交給兒子小喬負責保管,后因家庭發生矛盾,喬大爺要求返還保管款進而起訴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于兒子保管錢款已用于贍養開支,駁回喬大爺要求兒子小喬返還保管款的訴訟請求。
現年95歲的喬大爺生有六子一女,其妻子已于1990年去世。2005年4月,經當地政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一家人達成家庭調解協議,約定了六個兒子共同贍養喬大爺等事宜。2008年1月,喬大爺將銀行存款7000元及利息和村委會發的各項補助款等共計1萬余元交給小兒子小喬負責保管。2008年5月6日至今年1月15日期間,喬大爺入住一家護理院養老,共產生醫療費、護工費、伙食費等費用合計2.5萬余元,這些費用均由小喬出面支付。今年3月,因家庭發生矛盾,喬大爺要求小喬返還保管款,遭拒后訴到法院。
在法庭上,小喬辯稱,老父將1萬余元交自己保管后,自己已為老父支付了其自2008年5月至今年1月期間在護理院的各項開支以及治病醫療費共計2.8萬余元,扣除老父的社會保障費收入1.4萬余元,自己實際為老父墊付了3000多元。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駁回老父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喬大爺與小喬之間不構成保管合同法律關系,而是建立了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即由喬大爺委托小喬保管錢款,由小喬受托代理喬大爺向養老機構支付正當費用。現小喬出面為喬大爺支付的費用已經超出其保管的金額,即小喬因處理委托事務之需而占有的財產已經實際為喬大爺的養老開支而消耗完畢,故小喬無需再承擔返還受托保管錢款的義務。
(富心振)
□連線法官
本案保管錢款行為,名為保管合同關系,實是委托合同關系。承辦法官許根華說,原告在入住護理院前將自己所有的積蓄1萬余元等錢款交由被告負責保管,被告出面為原告交納了其在護理院養老的各項開支費用。被告是否應當返還上述錢款,取決于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履行狀況。對此爭議,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如果父母擁有積蓄或者工資、社會保障費等收入,并且能夠維系正常生活、醫療等開支需要的,在通常情況下不得要求子女承擔贍養費用。
原告在2008年5月至今年1月期間入住護理院養老,存在各項費用開支,基于原告擁有積蓄、社會保障費收入,則可以首先利用這些錢款來支付相關費用,若原告的資金不足,則可以由原告的子女承擔贍養費用。在本案中,法院注意到,原告的子女之間為贍養原告事宜存在較大糾葛,其六個兒子經調解而約定共同承擔贍養費用,而原告在被告付費行為發生時并沒有要求被告不得動用保管的錢款,結合生活常理,不宜認為被告出面為原告支付的相關費用系被告個人獨自為原告承擔的贍養費用,而應當認為系被告利用保管的屬于原告的錢款為原告付費,如付費額超出保管額則屬于墊付。
法院基于以上分析,被告保管原告的錢款,雖名義上是一種保管合同法律關系,但實際上是一種委托合同法律關系,被告將原告委托的保管錢款,已向養老機構支付了正當費用。且經審核相關證據,被告出面為原告支付的費用已經超出其保管的金額,即被告因處理委托事務之需而占有的財產已經實際為原告的養老開支而消耗完畢,故被告無需再承擔返還受托保管錢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