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楊上班殺魚時吐血身亡,跟殺魚沒有關系,怎么會是工傷?小吃店老板想不通勞動仲裁怎么會支持老楊家屬的索賠,他告上法院,要求認定老楊不是工傷死亡,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老楊死亡視同工傷,判令小吃店賠償損失40萬余元。
2008年3月,33歲的老楊由哥哥介紹,到一家小吃店打工,專門負責宰殺海鮮,月薪1400元,包吃住,但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小吃店也沒有為老楊繳交社保。
2010年8月1日晚上10點半左右,正在上班的老楊突然大口大口地吐血,其他工人看到后嚇了一跳,趕緊告知老板。老板撥打120,但老楊被送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第二天,老板給老楊的哥哥1萬元作為喪葬費。今年1月,在老楊家屬申請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老楊之死視同工傷死亡。家屬拿著這些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小吃店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和親屬撫恤金。
然而,在勞動仲裁階段,老板既不提交答辯書,也不出面。勞動仲裁委根據相關材料作出裁決:小吃店應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共計40萬余元。
小吃店老板隨即告上法院,否認收到過工傷認定書,還說不知道勞動仲裁委根據工傷認定書作出的裁決。因此,他要求法院確認老楊之死不屬于工傷,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老楊家屬說,工傷認定書出來后,老板不僅拒絕簽收,還讓店里的員工不要代為簽收,相關部門最后找來社區工作人員作證,證明即使店方拒絕簽收,但工傷認定書最終是送達到店里。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楊家屬提供勞動部門的認定書作為工傷證據,小吃店老板雖然不認可認定結果,但是沒有提出反駁證據予以推翻。因此,法院采信老楊家屬的意見,駁回小吃店老板的訴訟請求,判令小吃店支付喪葬補助金及工傷死亡補助金合計40萬余元。
■法官說法■
非因工傷亡 也可能視同工傷
本報記者 鄭金雄
思明區法院法官彭朝暉介紹,《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彭朝暉說,很多人以為工傷就只是因為工作原因發生傷亡,例如煉鋼工人被濺出的鐵水燙傷、煤礦工人吸入粉塵引起肺病等等。其實《工傷保險條例》除了規定上述7類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況,還專門規定了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這三種情形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本案中,雖然老楊死亡與殺魚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并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視同工傷。
老楊已被認定為工傷死亡,依法享有工傷死亡相關待遇,法院據此判令小吃店支付40萬余元賠償款。
■采訪手記■
交工傷保險才能分散風險
面對10種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些用人單位可能會“談工傷而色變”:員工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那公司企業的利益誰來保障?
其實,本案中,員工出事后店老板采取回避方式,最終還是被判令支付40萬余元賠償款,根本原因是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進而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也就是說,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受益者不僅是員工,用人單位也能因此分散工傷風險。
如果本案中的店老板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進而參加工傷保險,一旦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通過社會統籌獲得補償,用人單位就不會因無法承受巨額賠償而陷入經營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