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從該院2010年初至目前審理結案的300多件離婚案件中,隨機抽取100件研究后發現,在100件案件中,有28件案件的女方當事人主張曾遭受過男方家庭暴力,占全部抽樣案件的28%。其中共有8人向男方主張損害賠償,占全部案件的8%,但只有1人獲得了法院支持,在28個當事人中占3.5%。其余均因證據不足,未獲得法院支持。調研結果顯示,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現象十分嚴重,且當事人無法獲得足夠的法律保護。
張女士與劉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結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張女士稱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劉某多次用言語及刀械威脅張女士,對張女士實施打罵等暴力行為。2009年8月,劉某以非法拘禁的手段脅迫張女士簽訂兩份財產分割協議書,2010年2月,劉某糾集他人將張女士打傷,張女士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目前正在處理中。張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確認之前的財產分割無效。
劉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且張女士認為劉某存在嚴重的家庭暴力傾向,為此張女士曾兩次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劉某糾集他人將其打傷,現雙方的夫妻關系已難以維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張女士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應予準許。關于張女士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的訴求,因張女士認為其與劉某所簽協議系在劉某脅迫下簽訂的,且其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此關于雙方財產的分割問題應在公安機關對有關情況進行處理后,張女士可另行起訴要求解決。近日,北京一中院判決準許張女士與劉某離婚,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而另一起案件中,小潔(女)與趙某于2009年3月結婚,婚后趙某多次毆打小潔,致使小潔不敢回家。后小潔起訴離婚,并要求趙某支付賠償金5萬元。
小潔在庭審中提交了趙某于2010年書寫的兩份保證書寫明:“我(趙某)多次暴力毆打小潔,2008年10月第一次動手打小潔,把她的頭和臉都打腫了。2009年2月第二次打,……2010年1月23日晚第六次無緣無故毆打其五分鐘……”“我從與她結婚以來多次因為一點小事而毆打她,最終致使她離家出走,特向她做出書面保證:1.我保證以后不再動手打她;2.保證今后每月讓她回娘家一次;3.我保證今后與她一起分擔家務勞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該案的證據情況,小潔提交的保證書能夠證明趙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毆打小潔,故對于趙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由于趙某的行為給小潔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法院判決趙某應當向小潔支付5萬元損害賠償金。
■法官提醒
受害者要增強取證意識
在法院審理的類似離婚案件中,雖然有很多婦女主張曾遭受家庭暴力,但法院最終很少認定家庭暴力成立,從而使婦女獲得賠償的少之又少,北京一中院法官經分析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缺少認定發生暴力的證據。由于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兩人日常生活中,一般不為外人所知,很少有第三人在場。多數受暴者礙于面子不愿公開自己在家中挨打、被虐事實;為了給孩子創造良好環境、不激化家庭矛盾,受暴者往往忍氣吞聲、遷就對方;家庭暴力有一定的突發性,對行為實施的過程、結果保全相應的證據存在困難;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內的社會公眾,證據保全意識比較欠缺。
二是受暴方提供的證據不能構成完整證據鏈。現實中確實有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去醫院就診,但因病例中往往沒有傷害是因家庭暴力所致的記載,故醫院診斷書、病例及藥費發票等證據不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仍不足以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