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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首問責任規定(試行)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6:19:00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首問責任規定(試行)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2年04月24日 【實施時間】 2002年04月24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勞動保障廳首問責任規定》的通知
冀勞社[2002]32號
各處室、廳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認真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勞動保障部門的良好形象,按照廳黨組的部屬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首問責任規定》,現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首問責任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勞動保障部門“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為服務對象提供方便、快捷、滿意的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首問責任人是指與到勞動保障部門及事業單位辦理問訊事務及電話咨詢的服務對象、接受問訊的第一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對首問責任人的具體要求: (一)首問責任人要熱情接待服務對象,耐心解答服務對象提出的咨詢事項,做到有問必答,百問不煩。 (二)接聽電話要做到“鈴響三聲,必有應聲”;“先說您好,后報部門,再問事情”。 (三)接待來訪要做到“主動熱情打招呼,熱心耐心問事情,清楚講解不馬虎”。 (四)服務對象咨詢的事項,首問責任人在聽清問訊后,凡屬職責范圍內的,要認真解答,特別是對政策的解釋要清晰。杜絕用生硬及服務對象反感的語言,如:“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我還有事,你問別人去”等為理由推脫或敷衍問訊者。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或對所問事項不清楚的,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聯系,并告知服務對象要去的部門、地點及電話。對需要前來辦理有關手續的,要明確告知辦事條件所需材料、手續及辦理程序 ,對不符合政策規定或缺少相關手續的,要一次性對其講明政策和原因。 (五)全體工作人員,不準對應提供的服務敷衍搪塞,推諉扯皮;不準態度生硬,拖延刁難。遇到對政策理解有差異或無理取鬧的服務對象,首問責任人或具體辦事人員要堅持原則,耐心說服,做好工作,無論什么情況都不得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 第四條 本規定從今年起,首先在廳屬事業單位及各類窗口服務部位實行,逐步在廳內各部門推開。各市勞動保障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 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服務對象投訴、經調查屬實的,或被領導及監督人員發現的,應追究其責任,并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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