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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通知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3/11 16:33: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通知 【分 類】 司法行政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0年06月28日 【實施時間】 2010年06月28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通知
冀政辦〔2010〕1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精神,保護群眾在農村征地和城鎮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一)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嚴格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規定的征地區片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補償費標準。在被征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要另行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設區市政府制定的標準或測算辦法執行。征收農用地報批前,市、縣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區片價10%的標準,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二)切實履行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地報批前,市、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須制定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戶居住問題的途徑或辦法。國土資源部門要將征地及補償安置等情況告知被征地村及有關農戶,及時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農戶共同調查核實擬征土地面積、地類和權屬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情況,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蓋章和簽字確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聽證,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
(三)加強征地批后實施工作。市、縣政府要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進行征地補償登記和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須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并在2年內組織完成征地實施工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防止發生以租代征、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等違法問題。
二、科學制定拆遷計劃,依法規范拆遷行為
(一)合理確定拆遷規模。城鎮房屋拆遷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居住環境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要件不全、資金不落實、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可行、未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各市、縣政府要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明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部門,切實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二)依法規范拆遷行為。嚴格落實拆遷許可、公示、聽證、資金監管、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責任追究等制度,規范拆遷程序和行為,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方面的意愿。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要及時查處,并依法追究責任;無證拆遷項目確需繼續實施拆遷的,要依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再實施拆遷。做好拆遷行政裁決工作,對當事人申請裁決的,拆遷主管部門要及時、公平、公正依法裁決。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并報請上一級政府備案。
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三)完善補償安置辦法。加強對拆遷估價的管理。各市、縣政府要公平、公正、公開評估公布區域房地產市場價格,可采取多個房地產評估機構參與,中位價中標的評估辦法確定,提高公布房地產市場價格的精確度和群眾的信任度。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管理,對違法、違規估價行為要嚴肅查處。對拆遷補償安置中損害群眾利益的,要及時糾正,并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切實做好安置工作。各市要把回遷安置房建設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強對回遷安置房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快速高效的推進機制,加快回遷安置房建設。要把拆遷工作與住房保障機制結合起來,切實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拆遷安置工作。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督導開發建設單位認真履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確保被拆遷居民按時回遷。
三、做好排查工作,強化監督管理
各市、縣政府要立即對所有征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特別是對補償安置不到位的,要立即予以整改。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嚴厲懲處犯罪分子,依法查處因非法強制拆遷引發的各種刑事和治安問題,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征地、城市房屋拆遷排查清理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別部署。
四、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信訪風險評估由屬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對評估中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明確責任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制定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全力做好相關工作,防止矛盾積累激化。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因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五、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內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市縣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市、縣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較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
各設區市政府要在2010年7月15日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及排查清理情況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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