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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6:19:00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2年04月29日 【實施時間】 2002年04月29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勞社[2002]36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促進我省城鄉勞動力就業和市場就業機制的盡快形成,現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及要求 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失業人員,應當到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一)沒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含大中專畢業生),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進行登記。填寫《河北省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領取《河北省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二)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進行登記,填寫《河北省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未領取過《就業證》的,領取《就業證》; (三)復員、退伍、轉業軍人憑身份證和部隊復員、退伍、轉業的有關證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進行登記,填寫《河北省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領取《就業證》; (四)農村戶口的求職人員在省內跨戶口所在地鄉鎮流動就業的,憑本人身份證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填寫《河北省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領取《就業證》。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戶口所在地辦理的,憑本人身份證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務工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填寫《河北省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領取《就業證》。 (五)外省(市、區)來我省的求職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填寫《河北省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領取《就業證》。 領取《就業證》需要接受就業訓練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錄用備案、就業登記、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程序 在全省推行個人就業登記制和企業用人備案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用人單位持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就業證》(符合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技術工種持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統一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和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應在七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并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就業訓練、失業登記、就業登記、勞動合同終止備案、職業指導、職業介紹、錄用備案、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各項勞動保障事務“一條龍”綜合服務機制和場所,方便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高就業服務工作效率。 錄用備案手續包括填寫錄用備案表(附一)、申報錄用人員花名冊(附二)等;就業登記手續包括在《就業證》上登錄就業情況,審驗以前就業、失業情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備案手續包括填寫備案表和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等。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就業登記、錄用備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備案等業務要正式下達委托書,明確委托的具體業務內容、范圍、時間、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各地要將辦理失業登記、就業登記、錄用備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備案的機構在當地新聞媒體公開公布。同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述業務只能確定一個部門負責,不得多頭管理。 三、職業介紹機構開辦條件及審批程序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規定的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開辦條件,根據本地勞動力供求狀況,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設置進行統籌規劃。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在積極支持公共就業服務的同時,支持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設區市級以上(含設區市)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以及中、省直企事業單位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蓋有“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業介紹許可證專用章”的《職業介紹許可證》;縣、區級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以及設區市屬以下(含設區市)單位和公民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由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蓋有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業介紹許可證專用章”的《職業介紹許可證》,并統一到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年檢制度,省和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于每年十至十二月份完成對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年檢工作,并將年檢合格的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在同級報刊上予以公布。凡不參加年檢的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均視為自動放棄其合法資格。 職業介紹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沒有取得《職業介紹資格證書》、《職業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職業介紹工作。 申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的機構名稱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二)主管部門任命的法人代表證明(股份制機構需提供股東大會選定法人代表決議復印件、個人申辦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三)職業介紹機構章程、業務范圍、管理制度復印件各一份; (四)辦公地點證明(自有房需提供房產證,租房需提供租房協議)復印件一份; (五)工作人員從事職業介紹工作的資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六)銀行出具的驗資證明復印件一份; (七)由主管部門主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還需提供主管部門批準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證明一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業介紹機構更名、遷址、改變性質、更換法人或停辦時,需提前三十日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各一份。 職業介紹機構需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年檢申請,并提供地址、主管部門意見、工作人員資格證明、法人資格等材料。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職業介紹機構提出的書面申請后,對所提供材料是否有效給予答復,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實地考查,寫出考查報告。對符合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條件的予以批準,并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原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開辦申請三十日內必須給予答復。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職業介紹機構更名、遷址、改變性質、更換法人、停辦和年檢申請后十日內給予答復。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按照審批權限經省或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接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委托,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其他未經批準的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 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應按規定據實填報統計報表,并每季度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中、省直企事業單位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直接報省)報送一次。 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及職業介紹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管理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按照《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和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關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2〕15號)執行。 開展境外就業服務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原勞動部關于《境外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勞力字〔1992〕63號)、原勞動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就業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7〕6號)、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續延〈境外就業服務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勞辦發〔1997〕3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凡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一律不得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服務業務。 五、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刊登、發布用工信息的管理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發布招用工信息必須經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發布。 六、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服務項目及實施步驟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積極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優質、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務,樹立勞動保障部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良好形象。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咨詢服務; (二)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及特殊服務對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三)推薦需要培訓的失業人員和特殊服務對象參加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培訓; (四)公開發布當地崗位空缺信息、職業供求分析信息、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五)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保存檔案; (六)辦理失業登記、就業登記、錄用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等項事務; (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減免服務所需費用、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按有關規定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經費中列支。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介紹的補貼,按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對介紹下崗職工再就業、并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補貼,從再就業資金中支出。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每半年對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減免服務等費用開支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報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一次性撥付到位。 七、職業介紹機構收費管理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機關事業單位開辦的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有償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國家和省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社會上開辦的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參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收費標準必須公開,明碼標價,并接受當地物價部門、求職者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附件1:用人單位錄用職工備案表(略) 附件2:用人單位錄用職工備案名冊(略)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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