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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引|廣州中院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5/2/22 15:28:17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引|20150123 廣州中院

閱讀提示:醫患糾紛案件一直是司法實踐的熱點難點。廣州中院1月23日發布的指引包含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由、受理、主體資格、舉證責任、病歷復印及封存、醫療損害鑒定、鑒定人、專家輔助人出庭、醫療損害責任形式、賠償項目及計算等內容。


妥善處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正確適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制訂本指引。

第一節 適用范圍及當事人

一、案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120條第(3)項、第351條的規定,醫療糾紛有兩類案由:一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二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和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二、請求權競合】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但根據案情選擇另一種請求權明顯更有利于患者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不同請求權基礎在法律適用上的區別。患者做出明確選擇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其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確定相應的案由。主張違約責任的,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主張侵權責任的,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因診療活動受到損害,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受理。

患者死亡后,其近親屬請求醫療損害賠償,支付患者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請求賠償該費用的,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四、【醫療美容與生活美容】因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受到損害,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受理。非醫療機構實施的美容活動引起侵權責任糾紛不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五、【預防接種活動】因預防接種活動受到損害,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接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受理。但在審理過程中確定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損害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同時告知患者依照國務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損害,患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六、【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因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受到損害,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受理。

七、【不當出生】父母以醫療機構未盡孕期保健(產前檢查、產前診斷等)職責導致有先天缺陷的嬰兒出生為由,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受理。

前款情形下,以嬰兒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法定代理人釋明以父母名義起訴。

八、【非法行醫】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雖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或者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致人損害,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屬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的其他規定處理。

九、【個體診所、私營診所的當事人資格】個體診所、私營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開辦個體診所、私營診所的自然人為當事人,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診所名稱。

前款情形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經營者、實際經營者為當事人。

開辦人或者經營者是由數人合伙的,以全體合伙人為當事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醫務室、醫務站、農村衛生室(所)、社區衛生所的當事人資格參照本條的規定處理。

十、【多個醫療機構就診】患者在兩個以上的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受到損害,以就診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患者起訴部分就診醫療機構后,當事人申請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依職權追加當事人。

十一、【醫療產品及不合格血液案件的當事人】因醫療產品存在缺陷受到損害,患者分別或者同時起訴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醫療機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患者起訴部分責任主體后,當事人申請追加其他責任主體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因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損害,患者分別或者同時起訴醫療機構和血液提供機構的,適用前款規定。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依職權追加當事人。

第二節 舉證責任

十二、【舉證責任之一:提供病歷資料的責任】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提供由其保存的全部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應由己方保存的病歷資料,導致鑒定不能或無法認定診療活動是否存在過錯及與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由不能提供病歷資料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患者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診斷證明、出院證明、醫療費發票及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及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包括: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十三、【舉證責任之二:病歷資料的復制、封存】患者有權復制、封存在接受診療期間形成的所有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予以配合。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患者復制、封存已經形成的病歷資料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對病歷進行確認,簽封病歷或者復制件。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或者復制件。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封存復印件的,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

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十四、【舉證責任之三:一般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責任的,應當對下列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一)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

(二)患者有損害;

(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或者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四)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患者無法提供前款第(三)、(四)項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機構援引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抗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十五、【舉證責任之四:侵害知情同意權的舉證責任】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對下列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一)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

(二)患者有損害;

(三)醫療機構未盡告知說明義務與患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患者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機構對已經盡到告知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對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以及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書面同意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援引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抗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十六、【舉證責任之六:侵害患者隱私權的舉證責任】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對下列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一)醫療機構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公開其病歷資料;

(二)患者有損害;

(三)醫療機構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與患者受到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機構抗辯已經征得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對征得患者同意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抗辯以醫療、教學、研究為目的在合理范圍內公開患者病歷資料的,應當對相應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十七、【舉證責任之七:不必要醫學檢查的舉證責任】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應對實施醫學檢查的必要性及其依據予以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醫療機構予以說明并提供了相應證據后,患者堅持認為醫療機構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了不必要的醫學檢查的,由患者對醫療機構實施了不必要的醫學檢查以及不必要的檢查對其造成損害承擔舉證責任。患者無法提供該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十八、【舉證責任之八:醫療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主張醫療機構、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就下列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一)使用缺陷醫療產品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事實;

(二)患者有損害;

(三)使用缺陷醫療產品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與患者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患者不能提供前款第(一)、(三)項證據的,可以申請鑒定。

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抗辯醫療產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抗辯存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十九、【舉證責任之九:患者死因的舉證責任】患者就醫后死亡,醫療機構與患者近親屬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提示患者近親屬進行尸檢。因醫療機構未盡提示義務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無法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醫療機構建議患者近親屬進行尸檢,但因患者近親屬的原因未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無法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患者近親屬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尸檢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具備尸檢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尸檢應當經患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的,醫療機構可以邀請醫調委、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人員簽字見證。

第三節 醫療損害鑒定

二十、【釋明】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應當向醫、患雙方釋明:

(一)醫療糾紛涉及醫學專門性問題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二)鑒定可能存在期間長、進程及結果難以預期、且費用較高的情形;

(三)鑒定費用的預交與負擔規則;

(四)醫患雙方有權協商確定鑒定機構,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五)醫患雙方均負有配合鑒定的義務。因一方當事人不配合鑒定導致鑒定不能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時,應當向備選的鑒定機構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鑒定機構表示無法依照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出庭的,人民法院不應委托該鑒定機構鑒定。

二十一、【鑒定的啟動】當事人申請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當事人未申請醫療損害鑒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鑒定的,應當進行釋明。當事人仍不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

二十二、【訴前鑒定的效力】醫、患雙方當事人訴前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醫調委等第三方機構的主持下,一致同意或共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又申請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符合本指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一方當事人自行在訴前委托鑒定,對方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反駁并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準許。

二十三、【鑒定費的預交與負擔】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鑒定費用。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由對鑒定事項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預交鑒定費用。另一方當事人自愿預交的除外。

醫、患雙方對鑒定事項分別承擔舉證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由一方或者雙方按比例預交鑒定費用。

因當事人未預交鑒定費用而導致鑒定不能的,由對鑒定事項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鑒定費用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鑒定機構,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鑒定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鑒定費用數額。

二十四、【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的選擇】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或鑒定機構;當事人不能協商確定,但同意共同選擇數家鑒定機構或者多名鑒定人供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協商確定的范圍內通過搖珠程序指定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醫療損害鑒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辦理。

二十五、【鑒定事項】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時,應采取“概括+列舉”的方式敘明所委托的鑒定事項。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形,列明具體的醫學專門性問題,要求鑒定機構做出有針對性的分析說明意見。

醫療損害鑒定的鑒定事項可包括:

(一)診療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常規的規定;

(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三)是否出現了需要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四)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是否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五)是否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以及原因力大小;

(六)是否盡到了告知說明義務;

(七)是否進行了不必要的檢查;

(八)診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九)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損傷殘疾程度;

(十)患者定殘后所需護理期、殘疾生活器具費、后續治療費等;

(十一)其它的醫學專門性問題。

二十六、【鑒定不能】鑒定機構收到人民法院鑒定委托書后,認為不能受理或不能作出鑒定的,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能受理或不能鑒定的理由。

二十七、【審判人員列席鑒定會】人民法院可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要求鑒定機構舉行聽證會,審判人員可以列席聽證會并就鑒定內容發問。

二十八、【鑒定意見書的形式要求】

鑒定意見書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意見;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對于存在形式缺陷的鑒定意見書,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機構予以補正。

二十九、【鑒定意見的質證】鑒定意見作出后,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質證。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十日將鑒定意見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若有異議可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自收到鑒定意見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質詢的內容和理由。

三十、【鑒定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鑒定人進行詢問。

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合理費用屬于訴訟費,由申請鑒定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預交。

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負擔規則同本指引關于鑒定費用負擔的規定。

三十一、【專家輔助人】當事人可以申請一至二名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

當事人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說明專家輔助人的身份情況、工作單位、職稱、執業水平證明等情況。是否準許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專家輔助人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專家輔助人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但不能參加法庭辯論。

專家輔助人出庭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三十二、【重新鑒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專家違反有關回避的規定的;

(三)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四)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五)鑒定意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要求鑒定機構補正,鑒定機構拒不補正的;

(六)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七)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三十三、【鑒定意見審核認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結合病歷資料及相關醫學文獻著作,綜合考慮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資質等因素,在裁判文書中闡明采納或不采納鑒定意見的理由。

三十四、【補充規定】關于醫療損害鑒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醫療損害鑒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有規定的,按該意見執行。

第四節 賠償責任

三十五、【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責任】患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只是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屬于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情形的除外。

下列情形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負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告知說明義務及取得相應書面同意的義務:

(一)對患者實施手術;

(二)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三)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急,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四)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五)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六)以教學、科研為目的,對患者進行的檢查和治療;

(七)其他需要予以說明并取得相應書面同意的檢查和治療。

三十六、【緊急救治的情形】下列情形,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達意見,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一)近親屬不明或者無聯系方式的;

(二)有聯系方式但聯系不到近親屬的;

(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

(四)近親屬的意見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數意見的;

(五)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十七、【不必要醫學檢查的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或者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返還不必要醫學檢查所支出的費用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十八、【醫療機構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二)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十九、【侵害患者隱私權的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擅自泄露、宣揚所掌握的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醫療、教學、研究為目的在合理范圍內公開患者病歷資料的除外。

四十、【院外醫生的會診責任】醫療機構邀請本單位以外的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診療,因該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該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一、【多個醫療機構的責任】患者因多個醫療機構的過錯診療行為受到損害,同時請求多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多個醫療機構共同實施診療行為的,承擔連帶責任;

(二)多個醫療機構分別實施診療行為造成患者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三)多個醫療機構分別實施診療行為造成患者同一損害,每一個醫療機構實施的診療活動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四十二、【多個醫療機構的責任標準】患者同時請求多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受訴法院所在地的醫療機構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執行;

(二)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共同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賠償標準較高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四十三、【醫療產品、不合格血液案件的連帶責任】因醫療產品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后,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醫療產品的銷售者對患者承擔責任后,向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醫療產品的生產者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醫療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四十四、【醫療產品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醫療機構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或者銷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醫療機構承擔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十五、【醫療損害賠償項目】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應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賠償范圍和標準的各項規定。損害賠償項目一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康復費等。

四十六、【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機構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四十七、【社會保障性質的醫療保險核銷的醫療費】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患者因享受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者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核銷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的,應當剔除已經核銷的醫療費。

四十八、【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患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患者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患者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十九、【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患者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患者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五十、【誤工費】誤工費根據患者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患者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患者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患者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五十一、【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患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如果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仍然從事勞動,且因侵權行為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報酬的,可根據患者提供的相關收入證明,結合患者的年齡、健康狀況和從事的具體行業等因素,酌情確定誤工費。

五十二、【兼職人員的誤工費】患者從事兼職工作的,如果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存在兼職收入,且因侵權行為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報酬的,可以酌情確定誤工費。

五十三、【交通費】交通費根據患者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的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十四、【住宿費】患者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無需住院,患者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合理部分應予以賠償。

五十五、【營養費】營養費根據患者所受傷害確定,必要時可以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

五十六、【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國產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五十七、【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患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患者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五十八、【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單獨計算,但并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一項。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患者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醫療機構只賠償患者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年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月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根據扶養人的情況確定。

五十九、【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患者一方是否存在過錯及其程度、患者的原發病及其醫療風險、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十萬元。

六十、【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患者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且數額較為確定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六十一、【鑒定費用】鑒定費用憑鑒定費用發票據實認定。

六十二、【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六十三、【處理喪葬事宜的合理費用】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因處理喪葬事宜而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應予以賠償。

六十四、【法庭辯論終結之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法庭辯論終結之日為最后一次開庭審理時的法庭辯論終結之日。

附則

本指引自下發之日起,供廣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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