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衛紀字〔2008〕5號
中共石家莊市衛生局紀委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醫療衛生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區衛生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強化行政責任制,促使行政領導恪盡職守、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建立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機關(單位),實現和規范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從無序監督到有序監督,從內部監督到社會監督,從“權力主體”到“責任主體”,從體制上體現制度監督、紀律懲罰的作用。經局黨委研究通過,局紀委制定了《石家莊市醫療單位醫療衛生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印發 問責 辦法 通知
石家莊市衛生局辦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
(共印80份)
石家莊市醫療衛生
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強化行政責任制, 促使行政領導恪盡職守、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建立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機關(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局《違規違紀處理及效能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衛生系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問責制,是指各級衛生行政機關現任領導,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含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行政主要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問責對象”)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及單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稱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三條 行政問責制依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工作規則,堅持實事求是,獎罰分明,追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同時,應當主動糾正錯誤,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盡量減少不良后果的發生。
第四條 醫療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受理問責舉報,局紀委設專人負責問責報告、舉報材料的登記、分處、呈報和歸檔。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一)行政管理責任。
1、上級明確的工作任務及落實要求,不是客觀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2、不認真執行上級黨委、政府的指示、決策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落實上級有關會議議定或決定事項,影響政令暢通和政府整體形象及工作的; 3、不認真履行職責,管理措施不到位,導致工作目標任務不能完成,影響單位整體工作和全局發展的; 4、沒有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間進行決策或審批,造成決策錯誤、工作貽誤或損失的; 5、不按照集體研究決定辦事和領導班子議事規則的,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不經集體討論和不按規定程序報批的,或者直接干預具體行政行為,不采納下級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的; 6、虛報浮夸或瞞報、遲報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 7、治政不嚴,對上隱瞞問題,對下包庇、袒護、縱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8、在抗御各種自然災害、處理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中未按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的;
9、因決策失誤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依法執業責任。 1、醫療單位在執業過程中因執業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2、醫療單位存在無證行醫、使用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從事臨床診療活動的; 3、擅自開展未經許可的診療科目的; 4、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 5、發布非法醫療廣告的; 6、使用假劣藥品的。 (三)醫療質量責任。 1、疏于醫療質量管理,未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范和常規,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2、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3、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 (四)行風管理責任。 1、有藥品處方、檢驗檢查等“開單提成“,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的; 2、有醫務人員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財物現象,醫院不及時處理的; 3、有醫務人員接受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現象,醫院不及時處理的; 4、有在國家規定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分解項目、比照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或提高標準加收費用的; 5、違反國家有關藥品、器械集中招標采購政策規定的。
第六條 行政問責對象所管部門或所管工作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行政問責對象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決策不當,措施不力,造成聚眾上訪鬧事,導致干擾和影響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會穩定的。 (二)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無法定依據或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違法委托中介機構、下屬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違規辦理許可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者而不辦理許可,違法違規收取費用、押金,以及其他違反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行為,導致行政許可工作秩序混亂、工作貽誤、損害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等不良后果的。 (三)在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過程中,未按法定職責、權限、程序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和處罰,無具體理由、事項擅自實施檢查和設立處罰或者擅自改變檢查范圍、處罰幅度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行政機關帶來不良影響或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和人身、利益侵害的。 (四)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過法定時限采取強制措施,使用、丟失或者損毀扣押、封存財物,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五)在實施行政復議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不予答復,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徇私舞弊的。 (六)不受理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不進行處理的。 (七)行政機關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過錯行為。 第七條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問責的信息來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署名的舉報和申訴; (二)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行風監督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八)其他問責信息來源。 第八條 問責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有關信息來源,發現有關行政問責對象可能有應當問責情形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組成調查組;
(二)調查組對問責內容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應當在60日內完成;
(三)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上級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組提出的意見,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條 問責處理決定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限期整改
(三)通報批評; (四)責令作出檢查; (五)責令公開道歉; (六)責令辭職; (七)建議免職。 采用前款第(六)項、第(七)項方式問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以上處理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一條 在作出問責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問責處理應當制作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 問責當事人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主管部門接到申訴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另行組成調查組在30日內進行復查。 第十三條 經復查,問責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的,維持問責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問責決定。復查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被問責人應當配合問責調查,全面提供真實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檢舉、舉報的單位和個人。被問責人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免去其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在問責調查中發現被問責人涉嫌違紀的,交由紀檢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問責調查實行回避制度。問責調查人員與被問責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執行問責事項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報告出現嚴重失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規定給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行政問責對象被問責的情形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領導的行為導致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或者建議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行政問責對象被問責的情形是由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造成的,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行政過錯問責另有明文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問責的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石家莊市衛生局紀委、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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