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口硅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F予以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關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事項的公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57號)、《關于進口廢紙審批和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61號)和《關于加強限制進口類廢物審批管理的通知》(環辦〔2006〕89號)同時廢止。
附件:1.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2.進口硅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污防 固體廢物 硅廢碎料 公告
發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
附件一: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列入《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固體廢物進口的環境保護管理。
進口特定類別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
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環境保護要求:
。ㄒ唬⿲儆谝婪ǔ闪⒌牟⒕哂性鲋刀愐话慵{稅人資格和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范圍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請進口固體廢物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規范的要求。
。ㄈ┓辖ㄔO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四)具有防止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經營情況記錄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相關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依法開展了清潔生產審核等。
。ㄎ澹┳誀I進口的,應當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資格;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所委托的代理進口企業應當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資格,且加工利用企業為相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應當位于出口加工區內,或者已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文件。
。┥暾堖M口固體廢物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
。ㄆ撸┘庸だ闷髽I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以下違法行為記錄:
1.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4.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5.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ò耍┙荒陜葲]有以下違反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記錄:
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進口固體廢物不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等強制性要求;
3.生產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進口固體廢物中的夾雜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
4.環境監測記錄或者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或者在報告時弄虛作假;
5.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海關、檢驗檢疫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ň牛⿵氖隆断拗七M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內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劃以及“圈區管理”等要求。
三、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
。ㄒ唬┥暾
1.申請單位(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表(見附一)
(3)環境保護報告(見附二)。本規定發布實施后首次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提供企業環境保護報告。
(4)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材料(見附三),包括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監督管理情況表(見附四,適用于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或者對加工利用企業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見附五,適用于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2.近3年內領取過相同種類固體廢物的進口許可證的單位,加工利用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相關環境管理制度或人員未發生變化的,并免于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環評和驗收等手續的,免予提交有關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的證明材料。上述未變化事項,應當在申請表中備注欄注明上次申請日期及未發生變化的事項。
3.申請《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固體廢物進口的,由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申請。
申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固體廢物進口的,由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進行初審,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見附五)、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和申請材料匯總清單(見附六)以公函形式報送環境保護部。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體廢物進口申請,原則上不再受理當年固體廢物進口申請。
(二)技術審查
環境保護部委托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固廢中心”)受理申請材料并進行技術審查。
固廢中心應當自接到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審查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并將技術審查情況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對公眾意見,由環境保護部組織進行核實。
公示期滿,固廢中心將技術審查情況和公示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
(三)審批
環境保護部根據固廢中心的技術審查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進行審定。
(四)許可證的頒發
環境保護部委托固廢中心將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統一郵寄至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發放。
(五)監督管理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區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出具監督管理情況表,作為審查申請單位是否有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
(六)資料保存
進口固體廢物紙質申請材料的保存期限為三年。
(七)審查過程中,實地核查、公示及對公眾意見的核實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變更、遺失和延期處理
(一)變更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上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請領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并交回原證。
(二)遺失
加工利用企業遺失所申領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性的綜合或環境類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并向環境保護部、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許可證證面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
在有效期內需要重新辦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加工利用企業應按原申請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環境保護部根據加工利用企業的遺失報告、聲明作廢的報樣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撤銷或者注銷原證并換發新證,并在新證備注欄注明原證證號和“遺失換證”字樣。
(三)延期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業可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原申請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請,并交回原證。
環境保護部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簽發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并在新證備注欄注明原證證號和“延期使用”字樣。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60日。延期批準數量計入下年度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批準數量。
五、經營情況和年度環境保護報告備案
進口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將上季度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附報表(報表樣式見附八),并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進口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將上年度企業環境保護報告(并附上年度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情況報表,見附八),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環境保護部。報告樣式見附九。
附三:
有關證明材料的說明
所有證明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提交復印件的,須在復印件上簽署“此復印件與原件相同”字樣,并注明日期。有關證明材料說明如下:
一、屬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范圍的企業法人。
如:加工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請進口固體廢物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規范的要求。
如:申請表填報的場地(包括廠區入口及廠牌、廠區概覽、原料和成品貯存場地、加工利用場地)、設施、設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說明。
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如:加工利用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文件和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需要進口固體廢物試生產的企業,應當提供試生產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四、具有防止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經營情況記錄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相關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依法開展了清潔生產審核等。
如:有關經營情況記錄簿樣本、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文本,以及相關防止進口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加工利用企業經營情況記錄簿,應如實記載每批進口固體廢物所使用的許可證號、報關日期、進口金額、進口口岸、進口數量,到廠日期和數量,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加工處理或者利用進口廢物量、時間、產品產量和流向;進口固體廢物中夾雜物(定義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及利用和處置情況;進口固體廢物中夾雜物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記錄應當分別填寫,確實難以區分的,應當說明理由;上述記錄應當由經辦人簽字。有關固體廢物進口、運輸,產品銷售,進口固體廢物中的夾雜物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利用處置等環節的原始憑證,如合同、付款單據、發票、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完稅憑證)等,應作為經營情況記錄簿的附件保存備查,保存期為2年。經營情況記錄簿參考樣式見附七,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改或調整,但應滿足上述基本原則和要求。
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以及應急監測預案,其中特征污染物應當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實行“圈區管理”的區內加工利用企業,特征污染物應當每六個月至少監測一次。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應當自行監測或委托監測;自行監測的,應當出具監測資質證明和持證上崗證,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并記錄結果;委托監測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監測機構的監測資質證明文件。
本單位有關環境保護崗位職責與考核標準的規章制度;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環保培訓材料等。
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八條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第八條,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提供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若尚未進行評估驗收,則提供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向環保部門遞交的評估驗收申請及回執的復印件。
五、自營進口的,應當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資格;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所委托的代理進口企業應當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資格,且加工利用企業為相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應當位于出口加工區內,或者已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文件。
如:加工利用企業自營進口的,應當提供加工利用企業有效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提供代理進口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以及代理進口合同的復印件。代理進口合同中,應當訂明以下條款:1.有關進口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質量要求;2.有關進口固體廢物必須符合我國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以及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固體廢物退運責任的規定;3.有關不得將所進口固體廢物棄貨以及不得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規定。
申請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文件復印件或者所處出口加工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證明。
六、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監督管理情況表或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
進口自動許可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提供加工利用場地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監督管理情況表(見附四)。
進口限制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提供加工利用場地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監督管理情況和初審意見表(見附五)。
七、其他證明符合本規定的文件和材料。
附四:關于對申請進口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情況表
附五:關于對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
附六:省(區、市)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申請材料匯總清單( 年第 批)
附件二:
進口硅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商品編碼為2804619011、2804619091,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名稱為“多晶硅廢碎料”和“其他硅廢碎料”的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業類型
以下類型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硅廢碎料加工利用:
。ㄒ唬╇娮蛹墕尉Ч璁a品生產企業(半導體材料制造企業);
。ǘ┚w硅太陽能光伏企業。
上述企業不包括只生產多晶硅(采用改良西門子法、硅烷法或者其他方法)的企業以及只具備硅廢碎料破碎、剝離、分揀、清洗等初步處理能力,但不具備晶體硅產品生產能力的企業。
三、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
應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具有附錄所列的加工利用進口硅廢碎料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自營進口硅廢碎料。
四、其他規定
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申請和審批程序、變更和遺失處理,應執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附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見附錄,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