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項目變化及其影響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原有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其中包括了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這對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有較大的影響。
一、工資薪金支出
原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規定月人均1600元執行。這里的計提標準是“計稅工資”?而不是指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因而多計的支出應調增納稅所得額。而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TI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資薪金是全額稅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納稅調整。
【例1】企業職工50人,會計上工資薪金全年支出100萬元,年度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按原稅法計算應可扣除的工資支出為96萬元(1600元×50×12),則會計上多扣除了4萬元(100-96),應調增納稅所得額4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4萬元(2004.4)。
按新稅法規定計算則該工資薪金支出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存在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200萬元。
新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4萬元,使納稅支出減少1萬元(4×25%),利潤增加1萬元。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原稅法規定納稅人對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的14%、2%、1.5%在稅前扣除;這里的計提基數也是“計稅工資”?不是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因而多計的支出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里的計提基數是“工資薪金總額”?即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
【例2】接上例,企業會計上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14%、2%和2.5%?計提額合計為18.5萬元。
按原稅法規定,計提三費時按計稅工資計算,可扣除額為16.8萬元(1600元-50×12×17.5%),會計上超支1.7萬元(18.5-16.8),應調增納稅所得1.7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1.7萬元(200+1.7)。
按新稅法規定,計提三費時按工資薪金總額計算,計提額為18.5萬元(100×18.5%),與會計處理一致,不存在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200萬元。
新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1.7萬元,使納稅支出減少0.425萬元(1.7×25%),利潤增加0.425萬元。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
在原稅法中,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為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的分稅前扣除,超出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新稅法中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明確了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后,內資企業稅前捐贈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支持公益性團體和公益事業發展的積極性。
[例3]會計利潤(不考慮其他情況即為調整前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公益性救濟捐贈為5萬元。
原稅法規定下,則首先調整所得額,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即105萬元(100+5);其次將調整后的所得乘以3%?計算出扣除額,即3.15萬元(105×3%);最后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101.85萬元(105-3.15)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下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而該公益性捐贈5萬沒有超過限額,可予以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還是100萬元。
由此可看出,新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1.85萬元(101.85-100),使企業納稅支出減少0.4625萬元(1.85×25%),利潤增加0.4625萬元。同時新法的計算要簡便的多。
四、業務招待費
原稅法下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計算時可用簡化公式:業務費扣除標準=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額(1500萬元以下的速算增加數為0?1500萬元以上的速算增加額為3萬元)。而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例4】會計上計入管理費用中的招待費為15萬元,該企業全年銷售收入為1600萬元。
原稅法下業務費扣除限額為7.8萬元(1600×3‰-3),超支7.2萬元(15-7.8),因此調增納稅所得額7.2萬元。
新稅法下扣除額為9萬元(15×60%),但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8萬元(1600×5‰),因此扣除額為8萬元。會計上超支7萬元(15-8),調增納稅所得額7萬元。
由此新稅法下業務招待費的變化引起企業比原來少交稅金0.05萬元(0.2×25%),利潤增加0.05萬元。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原稅法對于內資企業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但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訊、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可以看出新法將扣除比例提高了,而且不分行業,這對于部分不屬于鼓勵行業范圍內的企業來說扣除率有過于偏高。但考慮到各個行業的特殊情況,《實施條例》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有權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作出例外性的規定。
【例5】某家電企業全年廣告費為180萬元,該企業全年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
原稅法下按規定扣除額為160萬元(2000×8%),則多支20萬,調增納稅所得額20萬元。
新稅法下廣告費180萬元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5%11p 300萬元(2000×15%),因而廣告費180萬元可準予扣除,不存在納稅調整。由此,新法的變化使企業少交稅金5萬元(20×25%),利潤增加5萬元。
六、研發費用
原稅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以往稅法對于研發費用的扣除區分兩種情況,即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研發費用只可據實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管其增長幅度如何,即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還對資本化的研發支出按150%攤銷,以此更加鼓勵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科技競爭力。
【例6】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為200萬元,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研究開發費用20萬元,所得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原稅法下,假設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情況時,據實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為200萬元。新稅法下,據實扣除外還按照50%加計扣除,則應納稅所得額190萬元(20-20×50%)。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新法的變化比舊法少交稅金2.5萬元[(200-190)×25%】,利潤增加2.5萬。
原稅法在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情況和新法處理一致,應納稅所得額都為190萬元(200-20×50%)。
總之,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將明顯降低其稅收負擔,絕大多數內資企業將從中受益。但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反避稅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創新也為內資企業提出了新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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