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稅收的政策、問題及建議
一、酒店業相關稅收政策
(一)住宿、餐飲業務的稅收政策
住宿、餐飲屬于“服務業”,是酒店的兩大主營業務,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營業稅稅率為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酒店在提供餐飲的同時,為方便旅客、擴大經營,零售煙、酒、日用品等,或者單獨設立門市部對外銷售食品等貨物。零售貨物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酒店以服務業為主營業務,究竟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應根據其經營行為,判斷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規定:
1.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比如麥當勞、肯德基銷售的食品可以現場消費,也允許打包帶走,對這種銷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261號)規定,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征收營業稅。
3.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
4.專門生產或銷售貨物(包括燒鹵熟制食品在內)的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稅。
(二) 酒店兼營娛樂業的稅收政策
高級酒店不僅僅提供餐飲、住宿服務,還提供娛樂消費,給旅客更高層次的享受。娛樂業的營業稅稅率是營業稅中最高的,酒店在納稅時,準確區分娛樂業并單獨核算非常重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征收范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1.飲食服務場所提供歌舞服務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按“娛樂業”稅目征稅。
2.娛樂業的應稅營業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娛樂業的應稅營業額為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收費,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取得的收入。
3.娛樂業的營業稅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娛樂業實行5%-20%的幅度稅率,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但稅務總局對以下娛樂項目的營業稅稅率有具體的規定:
(1)臺球、保齡球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稅目仍屬于“娛樂業”。(根據財稅[2004]97號)
(2)從2011年11月1日起,云南省政府批準娛樂業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娛樂業范圍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練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如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根據云財稅[2011]130號)
(三)酒店出租、承包等稅收政策
大型酒店往往將部分業務(資產)出租或承包給他人經營,比如商場、美容、健身、娛樂甚至餐廳,既可為酒店省下一筆經營費用,又可帶來可觀的收益,降低了經營風險。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但不包括融資租賃。“租賃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
1.賓館、酒店經營會議中心的稅務處理:
企業或個人在酒店、賓館的會議廳舉行會議、培訓、慶典等活動,酒店、賓館同時提供會務服務,這種經營屬于“其他服務業”,不同于租賃行為。無論“租賃業”,還是“其他服務業”,營業稅稅率都是5%,但繳納房產稅有差異,如果劃分為出租,需要交納房產稅。繳納房產稅的房產區別自用和出租部分,分別從價和從租計征房產稅。
2.酒店產權式經營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78號)規定,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還要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酒店出租經營的營業稅納稅義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②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③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四)酒店經營商場、銷售月餅的稅收政策
酒店經營商場、生產月餅對外銷售,應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規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屬于兼營行為,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五)酒店提供運輸服務的稅收政策
大多數的酒店通常擁有自己的車隊用以向旅客提供接送服務。是否應按“交通運輸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為從事交通運輸并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
1、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
2、在銀行開設有結算賬戶;
3、在財務上計算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經營利潤。
另外,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有運輸業務,并取得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停車場收費征稅:酒店一般都設有停車場提供車輛保管業務,應按“服務業-倉儲業”適用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六)酒店經營代理業務的稅收政策
酒店代客戶訂機票、火車票,以及代理電信業務等服務,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的賓館、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737號)文件的規定,對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
(七)酒店對兼營行為核算的稅務處理
酒店企業兼營很多項目,以征收營業稅為主,并且稅率各不相同,有的甚至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有混合銷售,也有兼營行為。決定其營業稅稅負的關鍵就是核算問題,稅法對核算有嚴格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1、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以上提及的主要是針對酒店行業的主要經營情況的基本稅項,除此以外,酒店企業還涉及到其他納稅義務,如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其所涉及的稅務處理與其他行業基本相同。
二、酒店業常見稅務問題
(一)酒店裝修,可否辦理停業,如何辦理?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沒申請延長停業的,視同恢復營業,要按規定征稅。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限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其他企業不需辦理停業登記,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收入額體現在納稅申報表上,沒有收入的不用繳納有關稅收。
(二)飲食業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有哪些?
提供飲食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是營業稅的納稅人。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通過承包或者承租方式提供飲食業勞務的經營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權且在財務上獨立核算的,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均為飲食業的納稅人。
(三)酒店租賃給他人經營,招牌不改,承包后企業所得稅由誰繳納?
根據國稅發[1997]8號文件規定,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它企業、單位租賃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的,并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需繳納營業稅嗎?
營業稅沒有規定內部接待餐要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所以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不需繳納營業稅。
(五)酒店行業企業所涉及的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酒店經營娛樂業的,營業額為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六)酒店行業企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對已經提供勞務但未取得收入的,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收入時申報納稅。
(七)酒樓 “打包”和“外賣”,計稅營業額有不同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規定,酒店等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酒店等附設門市部、外賣點對外銷售貨物的,應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消費者在酒樓、飯館用餐時,“打包”的食物均一并計入經營者的營業額中計算繳納營業稅。酒樓設置外賣點銷售的食品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銷售額不計入酒樓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八)酒樓、賓館銷售自制糕點、月餅,應交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廣東地稅(粵地稅函[1995]171號)規定,對一些酒(飲)店、酒樓、賓館除給顧客提供就餐服務外,也相應供應一些自制的糕點、月餅等食品給顧客食用,是屬于飲食業的經營范圍,對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應一并按‘飲食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但根據國稅發[1996]202號文件規定,酒樓、賓館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自制糕點、月餅,屬于兼營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九)若客戶不要發票,酒店也沒開具發票,有什么風險?
不開發票不等于偷稅,只要企業按真實的營業收入按規定申報納稅即可,但不開發票不符合發票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不開具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飲食企業買菜等農產品,不能取得發票怎么入賬,用收據可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飲食企業買菜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才能入賬,不能用收據入賬,否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企業可以要求對方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也可以選擇到能開發票的超市購買。
(十一)、餐飲企業發票開完,可否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餐飲、娛樂業企業,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予代開普通發票。
(十二)酒店的“長包房”應如何征收房產稅?
“長包房”是一些單位長期在酒店內租用幾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享受其相關的服務,酒店按規定收取一定房費。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收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由于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種是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另一種是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
酒店的經營方式比較特殊,其將自己擁有的房產暫時出租出去,同時又提供必要的服務,并向入住的客人按規定收取費用。按現有房產稅的政策規定,對用于提供住宿的這部分房產按房產余值征收房產稅應該是明確的,但對“長包房”是否也按房產余值征收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一種認為“長包房”是一種出租行為,因賓館將幾套房間出租給別人,并簽定了(租賃)合同,同時收取一定的租金,應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而不應按房產余值征收;另一種認為,雖然簽定了(租賃)合同,只要不改變房間結構,并享受賓館提供的服務,就應視為是入住酒店的客人,這部分的房間還是應按房產余值征收。
酒店是利用其擁有的房產,向入住的客人提供必要服務,而按規定收取費用,雖具有出租的性質,但與一般的房屋出租是有區別的,其一,酒店的房間“出租”以后仍要對其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務;其二,“承租者”要遵守賓館的各項制度,對這部分房產不能自行隨意進行整改修、改建、改變用途。因此,“長包房”不應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而應按房產余值征收房產稅。
(十三)外商投資的飲食企業加工制作食品,能否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其他行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解釋認定的通知》(國稅發[1992]109號)規定,從事食品加工制作,用于自設餐飲廳或鋪面銷售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視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有關所得稅優惠。
(十四)內資酒店有一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現希望匯總繳納所得稅,稅局要求酒店的分公司由獨立核算改為非獨立核算,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分公司原本在銀行開立的基本戶,如果改為非獨立核算,那么此帳戶是否需要辦理注銷?
酒店的分公司應辦理變更工商登記,并報稅務機關備案。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不能開立基本戶,只能開立結算賬戶,所以基本賬戶應注銷。
(十五)新辦賓館除營業稅外涉及的稅種(或稅費)有那些?賓館在什么情況下需要交增值稅?
新辦賓館除營業稅外,主要可能涉及以下稅種:
1、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財稅[2010]103號的規定,對外資企業 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云財綜函[2011]46號的規定,2011年1 月1日 ;對云南省境內繳納“三稅”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按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2、企業所得稅;
3、房產稅;(國務院第546號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
4、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印花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賓館有獨立的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則該行為需要征收增值稅。例如:賓館內設立的商場。
(十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一條中提到:對飲食服務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這提成工資是什么概念?標準又是多少?
根據《商業部關于下達《國營飲食服務企業實行固定工資加提成工資制度的試行辦法》的通知》([81]商層字第29號)規定,飲食服務業“提成工資”適用于國營集體飲食服務企業。
企業實行固定工資加提成工資制度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如經營情況比較穩定,勞動組織比較合理,管理制度(如工作量記錄、服務質量檢查制度等)比較健全,財務上獨立核算,嚴格計算經濟效果。各企業的提成率由各地飲食、服務業管理部門分行業,不同企業類型、等級、地段和營業情況加以確定,報經當地商業、服務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三、對酒店管理人員的建議
(一)加強財務工作,規范財務核算體系。
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平均水平有所降低,應該說這主要得益于我國經濟規模的不斷壯大,從而導致稅源的不斷增加所致。但另一方面,隨著稅務監管的不斷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企業的財務工作要求也在不斷提高,真實、規范的財務核算體系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基礎。
首先,酒店行業由于行業特點,同時現金收入也占有很大的比例,這本身要求酒店行業必須建立完善的企業財務制度,防止內部財務舞弊的出現;同時也要求酒店財務會計人員具備較強的財務法律意識,真實反映和記錄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成果,刻意增加酒店的成本或減少收入,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簡單從企業的往來和毛利率上都可以暴露出問題。刻意的造假所挑戰的是企業的財務管理體系和行業的平均盈利水平。愚蠢者偷稅,聰明者避稅,智慧的人做納稅籌劃。
其次,規范進行酒店的各項收支處理,新的稅法依然強調《稅法》高于財務準則,凡是財務制度與稅法有沖突的地方必須按稅法執行。這就要求酒店財務人員需要努力學習,了解財務與稅務在處理業務時的關系和區別,明顯的帳務處理錯誤導致不必要的罰款或其他損失是必須避免的。
(二)酒店財務人員需認真學習稅法。
酒店行業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新《稅法》,準確理解新《稅法》的含義以及和老《稅法》的區別,只有這樣,才能在帳務處理是有理有據,同時在稅務檢查時也能審慎對待稅務人員的意見或觀點。比如新《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的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酒店行業由于采購工作比較分散,特別是農副產品的采購沒有發票的情況是真實存在的,那么按照新《稅法》上述解釋,這部分合理的采購支出在正常的出入庫手續條件下應該屬于合理支出。另外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符合條件的酒店企業應該主動積極申請這一優惠政策。
(三)用好用足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
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就業,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酒店行業財務管理人員應該特別予以關注。現列舉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外資酒店企業減免稅優惠
外商在經濟特區投資的酒店業企業,可以享受以下兩項減免稅優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五百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內資酒店企業減免稅優惠
(1)新辦酒店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3.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規定,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4.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規定,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5.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規定,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6.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再就業稅收優惠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規定,財稅[2002]208號和國稅發[2002]160號等文件中規定的再就業優惠政策中,有關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適用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國稅發[2006]8號文件明確規定,國稅發[2003]119號文件適用于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營業稅對酒店業企業來說所占比重比較大,外資企業值得利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等文件規定,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需要注意,在同時能享受幾項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時,可以選擇享受最優惠的一項,但不能累加執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酒店行業企業運用起來比較容易,如何降低稅負,就看你能否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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