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寶應地稅局 徐福桂 時間:2012年09月03日
當前,一些資質較高的建筑施工企業除有工程施工收入外,掛靠管理費收入也是一項收入來源。而不少施工企業收取的管理費都沒有按規定進行帳務處理,也沒有主動申報納稅,給企業造成很大的稅收風險。
一、建筑施工企業常見的經營方式
1.企業統一參加招投標,用工、物資采購、財務收支由公司統一核算。項目經理僅僅是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由公司發放工資。這種情況不存在掛靠的問題。
2.企業統一參加招投標,公司與其下屬的項目經理簽訂內部協議,工程具體施工由其下屬的項目經理部負責。用工權、物資采購權、財務收支由項目經理負責,且工程本身的財務收支不在公司帳上反映。公司定期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后掛往來帳,扣下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和稅金后,余額由項目經理打條領取。
3.由個人牽頭組織施工隊伍,自己無施工資質,掛靠在其它有資質建安公司下面,然后以該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施工。目前這已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經營方式。該施工隊以該公司名義參加招投標,中標后即成為該公司的一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按工程金額的一定比例上交公司管理費,具體工程實施由該項目經理負責,且工程本身收入、成本、費用等由項目經理控制,也不在公司帳上核算。
二、企業收取管理費情況
以上三種經營模式,除第一種工程項目由建筑施工企業自己施工,自負盈虧,后兩種情況均是建筑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只承擔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等法律責任,而公司在給項目部撥款時扣除管理費和稅金,其余部分支付給項目部。建筑備料、工人工資、設備等都由項目部自行負責,工程盈虧與建筑施工企業無關。建筑施工企業根據承攬工程方式管收取理費:一般由掛靠單位自己承攬的工程,按照工程總額的2%左右收取管理費,由建筑施工企業承攬工程分包給掛靠單位的,管理費按5%左右收取,另外根據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不同收取管理費上下約有1%的浮動。
三、企業收取的掛靠管理費政策解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3]16號文)規定,“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企業與承包、承租者只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企業收取的管理費才視同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收營業稅,否則,一律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三個條件是:1、承包者或承租者以發包方、出租方名義對外經營,且由發包方、出租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2、承包者或承租者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發包方、出租方的財務核算的;3、承包者或承租者和發包方、出租方的利益分配是以發包方、出租方的賬面利潤為分配基礎的。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對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顯然前述第二、第三種情況均不能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除施工收入需申報繳稅外,對建筑施工企業收取的管理費還要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