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公司咨詢,日本企業在境外提供選件和打包收取的選件費和打包費是否征收營業稅,鑒于此問題比較有代表性,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作如下分析,供納稅人參考。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位于中國境內,則該項勞務都屬于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都需要交納營業稅。
但之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財稅[2009]112號文件,該文件對新營業稅暫行條例進行了補充和調整。
根據文件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就是說,境外單位或個人只要所提供的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則即使接收勞務的單位在境內,也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也就無需繳納營業稅。這里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才能準確界定提供的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從文件列舉的幾種免稅勞務看,不難看出他們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這些勞務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等都必須依托特定的不動產和經營場所進行。如果所依托的不動產和經營場所在境外,則足以證明該勞務的發生地點完全在境外,也就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無需繳納營業稅了。而對于境外單位提供的只是咨詢類的服務,則由于咨詢服務無需依托特定的不動產或固定的場所進行,所以就很難界定該勞務是否完全發生在境外,也就不符合免稅的規定了。
對于上述公司向日方支付的打包費和選件費可以根據上述原則來判斷。首先,打包費已在上述文件中有明確規定,屬于免稅項目。而對于選件費,我們認為,選件勞務也必須在特定的場所進行,只要這一場所在境外,就能證明該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符合免稅的條件。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日方收取的選件費和打包費無需繳納營業稅,貴公司無需代扣代繳營業稅。
對于其他勞務,納稅人可以參考上述分析的原理來具體確定是否需要在境內繳納營業稅,從而決定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作者:董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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