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官司成本高,誰來埋單?
2010年12月30日,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判決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為這起環境公益官司“埋單”的是貴陽市“兩湖一庫”環境保護基金會,基金會無償支持原告1500元鑒定費,先行墊付了該案的部分訴訟成本。
“雖然僅有千余元,但在全國來說,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鑒定費用得到基金會幫助的第一個案例,值得繼續探索和參考。”貴陽市環保法庭蔡明庭長感慨道。
蔡明說,打一場環境公益官司,有時候費用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龐大的訴訟成本成為環境公益官司面臨的最大難題。
地方法規助陣,“不相干”的環保組織告造紙廠偷排
只要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侵害了環境公共利益,不管是不是直接利害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環境公益訴訟,其目的是保護公共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
然而,環境公益訴訟和現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有沖突。蔡明介紹,這兩部法規要求必須是直接受害人才可以提起訴訟,排除了其他人和組織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起訴的可能。“這樣的限制,不利于發揮法律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2010年,把“建設生態文明市”作為發展戰略的貴陽大膽創新,正式出臺實施《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這是全國第一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即便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其他組織甚至個人都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2010年10月18日,烏當區群眾向中華環保聯合會投訴,位于水田鎮定扒村的定扒造紙廠將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嚴重污染南明河,多年來該廠多次被行政主管部門罰款和責令限期治理,可是依舊白天儲存污水,夜間至凌晨時偷偷排放。
定扒村村民老李指著造紙廠附近一個直通南明河的溶洞口,氣憤地說,以前廠里的污水嘩啦啦地流入,白色的泡沫像瀑布一般。“南明河可是貴陽城的母親河,政府用了3年時間,花了20多個億,才把它治理成一條清澈的河,不容易啊!可是這個廠卻唯利是圖,破壞環境。”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介紹,接到投訴后,他們立即聯合當地民間環保組織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實地調查取證。11月,兩家單位聯合向貴陽環保法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依據貴陽生態條例法規,環保法庭受理了此案。”該案審判長、環保法庭副庭長羅光黔說。
環保法庭和各界人士聯手出擊,取證調查,查實造紙廠排污口的水中化學需氧量超出國家標準9.67倍,色度超出4倍,生物需氧量超出11倍,懸浮物超出1.24倍。一審判決造紙廠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業污水,并承擔相關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
案件宣判后,造紙廠的易姓老板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上訴。“真的想不到,我們偷排污水,被不相干的環保組織給告了。以后,人人都是監督者,人人都可以去告,誰還敢亂排亂放?”他說。
當地環保基金會出手,解決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高的問題
據統計,截至2010年11月,貴陽市環保法庭3年來共受理各類環保案件310件,然而,其中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非常少,僅有4件,平時很難接到這類案件。
分析原因,蔡明認為,關鍵在于無論是個人,還是環保組織,作為原告打環保官司,都難以承受巨大的訴訟成本。
蔡明說,有些環保大案件,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為訴訟耗費的其他費用等,加起來動輒數十萬元、上百萬元,這是因為環保案件專業性強,取證、鑒定等過程耗時、耗力、耗材。
定扒村有60余戶農民靠種植蔬菜生活,造紙廠排污給蔬菜種植造成很大影響,村民也多次反映。明擺著,是造紙廠侵害了村民的環境公共利益,村民謝大橋說:“大家不是沒想過告造紙廠,可是一聽說訴訟要錢,可能還很高,就不敢了,誰也不愿意出這個錢。”
官司能不能打贏還不清楚,訴訟費用就成了“攔路虎”。那么,誰來為環保官司埋單呢?
“解決這個問題很關鍵。”蔡明表示,“違法者埋單,理所應當,在這個案子中就是偷排的造紙廠,可是,造紙廠肯定不可能提前出錢讓別人去查自己、告自己,對自己提起訴訟。”
貴陽市環保法庭開始探索。2010年3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關于大力推進公益訴訟制度的意見》,明確指出,在支付評估費、鑒定費、檢測分析等費用時,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如果存在資金困難,可以申請公益基金援助。
貴陽市環保法庭隨后與貴陽市“兩湖一庫”環境保護基金會達成共識,基金會從2010年起,每年從資金預算中撥出10萬元作為“環境公益訴訟援助資金”,專項滾動使用,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及時、有效的援助資金。
羅光黔介紹,定扒造紙廠偷排案件涉及的對被告排放的污水進行取樣分析檢測的費用,是由原告向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根據環保法庭的審核意見先行墊付的。
“設立援助專項資金,可以擴大公民對環境公共事務的有效參與,推進環境決策的民主化進程。”基金會秘書長劉俐莎說,“資助環保組織打環境公益官司,不違背基金會的宗旨。這是基金會第一次資助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今后肯定還會資助。”
建議成立生態司法保護基金,鼓勵更多的人維護環境權益
定扒村造紙廠偷排案的一審判決,只判決了造紙廠賠償訴訟費和律師費,沒有判決企業排污造成的損失費,預計偷排造成的損失達千余萬元,環保法庭最終決定發函給環保部門予以追究征收。
蔡明庭長解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判決,沒有多少先例可循,大家都在探索之中。之所以這樣考慮,是因為提起訴訟的環保組織不是受害方,接受這筆賠償不是很合適,而環保部門有處罰征收污染費的權利,所以慎重起見,以發函的形式函告環保職能部門處理。
“應該設立專門的生態司法保護基金,基金可以用于三個方面:環境公益訴訟、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對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救濟。”蔡明說。
具體到一個環境污染案件,污染了河流、土地、森林、農田、魚塘等,損害了多個所有權主體的合法權利,而污染企業又無力支付賠償費,那么生態司法保護基金就可用于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及賠償被害人等。
生態司法保護基金,一部分可由政府投入,其余的可來自環保案件判決款、被告人自愿繳納的賠償金及社會捐助。有關專家認為,這樣做有利于減輕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有利于鼓勵更多社會組織和個人參加到保護環境的隊伍中來,調動他們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形成人人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
“環境公益訴訟不能光靠公益組織和個人,還需要政府職能部門和檢察機關的積極參與。”蔡明呼吁,目前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的發展程度相對落后,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群眾參與公益訴訟的意識還不強,政府職能部門應該發揮主導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公益組織和個人參與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有人認為,環境保護應該優先使用行政手段,不能一上來就動用法律,因為一旦告到法院,就表明職能監管部門不作為。對此,蔡明認為,不告不理,法庭不能主動找案件。要想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作用,需要環保法庭、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緊密配合。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當原告。
如今,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貴陽市逐步形成法院、環保部門、民間環保組織、法律工作者、環保基金會等各界人士聯手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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