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書
【制作依據】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使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這類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輕,可能判處的刑罰不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可能性雖然存在,但不是很大。此外,由于犯罪不重,案情一般容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進行的可能性也不大,一般也不會繼續危害社會。所以,采取取保候審就能夠實現強制措施的目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所犯罪行較重,且有可能判處較重的刑罰,但由于其人身危險性不大,為貫徹我國“少捕”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對他們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具備應予逮捕的條件,但由于身患重病的特殊原因,使其人身危險性降低,也不適宜關在看守所,故可以取保候審。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一般來講,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且從人道主義出發,對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不宜逮捕。所以,對這類對象可取保候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6.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發現其罪行嚴重,但是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內不能將有關證據收集齊全,提請逮捕的證據尚不充分,釋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發生社會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這樣做既能適應辦案的需要,又不違反法律關于拘留期限的規定。
7.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這種情形,是指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認為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的強制
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同時開展偵查活動。如果人民檢察院未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需要要求復議和提請復核的,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這樣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8.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檢察院對于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起訴,但又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以防止其逃到國外逃避偵查和起訴。
9.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同時向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提請復核。這樣規定,當人民檢察院復議、復核后,認為不起訴決定不當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時,有利于控制犯罪嫌疑人。同時,如果需要對不起訴人作行政處罰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未對不得取保候審的人員作明文規定,但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4條也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申請權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法》第25條也規定,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所以,有權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
關于取保候審的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職權決定適用,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是為了保護被采取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強制措施適用不當,使公安司法機關能及時糾正錯誤而賦予其的一項的訴訟權利。為了避免產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影響該權利的使用,法律還將該權利賦予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此來切實保障此權利的實施。
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其聘請的律師;
2.根據申請適用取保候審時,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第2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
3.申請取保候審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同時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公安司法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托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具有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文書樣式】
取保候審申請書
第 號
申請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經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逮捕羈押。根據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__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取保候審。其保證人是___________(或保證金為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特為其提出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
_____________公安(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申請人: (簽名)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取保候審申請書為填充式文書,其結構和填寫方式如下:
一、首部
1.標題,注明文書名稱,即“取保候審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填寫律師姓名、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以及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
3.申請事項,填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
二、正文
依次填寫: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及其涉嫌的案件。
2.取保候審的理由。填寫律師應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要求,申請取保候審等。
3.有保證人的,寫明保證人身份,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
三、尾部
寫明致送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申請人、保證人簽字。律師代書的,寫明律師姓名及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申請人交納保證金的,則不用寫保證人。最后寫明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