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狀
【制作依據】
本文書樣式供刑事案件的自訴人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使用。
刑事自訴狀,是刑事案件的自訴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犯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書狀。法律規定,控告可以用書面和口頭提出。這里講的是其書面形式。
刑事自訴狀和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是不相同的兩種文書。它是公民以個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狀。任何公民當其個人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即是自訴人。
使用刑事自訴狀提起訴訟的案件,有一定的范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即在下列情況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訴訟,法院才子受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包括:(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有明確的自訴人和被告人、事實明顯、因果關系清楚、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比較輕微,而被害人又能提出證據證明,沒有必要進行偵查的案件。包括:(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這是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為解決被害人告狀難而設立的一類自訴案件。此類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是被告入侵犯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不是侵犯被害人自身權利的案件,或者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國家或社會的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
(2)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卻不予追究的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人民法院也不得作為自訴案件予以受理。
(3)被害人提起訴訟時提供了相關的證據,即有明確的自訴人和被告人,事實明顯、因果關系清楚,沒有必要進行偵查,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必須符合上述三項特征,缺一不可。
自訴人用刑事自訴狀控告犯罪行為,是在國家進行公訴以外的一種補充。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里,對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采取由國家進行追訴,即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制作公訴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出庭支持公訴,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因為公訴案件都需要進行刑事偵查,這是受害人個人力量無法勝任的。對不需要刑事偵查的案件采取公民個人進行自訴的形式,這一方面有利于保證國家的檢察機關集中主要精力同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作斗爭。另一方面,自訴人以“刑事自訴狀”控告犯罪,有利于依法及時地追究犯罪,保證受害人更好地、具體地陳述情況,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不僅可以調動人民群眾同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同時也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民主原則。
公民向人民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程序;可以使人民法院對自訴人一方的情況有所了解;同時也是被告人辯護的重要依據。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他就在訴訟中依法享有自訴人的權利并負有訴訟的義務。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屬于自訴范圍;(二)屬于本院管轄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因前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在使用自訴狀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限制。
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2.自訴人負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3.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4.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5.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適用調解。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7.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3)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自訴范圍。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制作刑事自訴狀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必須屬于法定的自訴案件的范圍,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的不能自訴。即:自訴案件只能是上面提到的三類。其他案件,受害人不能出具刑事自訴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可以書寫控告書、檢舉書向當地公安機關或直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檢舉。
(二)自訴狀中敘寫的事實,應確實屬于犯罪事實。不能把被告人道德品質、思想認識、生活作風等非犯罪事實和一般的違法行為,作為犯罪事實來敘述。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在文字表達上,要做到準確無誤,言簡意賅。
【文書樣式】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 |
|
|
|
被告人 |
|
|
案由和訴訟請求 |
|
|
|
|
事實與理由 |
|
|
|
|
|
|
|
|
|
|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
|
|
|
|
|
|
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本訴狀副本 份 |
自訴人 |
年 月 日 |
|
【填寫說明】
全文大體分為四個部分,即首部、案由和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尾部和附項。現分述如下:
一、首部
即標題:寫“刑事自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
按人分段排列,在每人姓名前面,要標明這個當事人的稱謂,即其在訴訟中的地位,是“自訴人”(亦可稱為“告訴人”),還是“被告人”。
首先,列出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自訴人如果有代理人的,在列過自訴人以后,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出他的代理人的稱謂,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在稱謂之后,列出該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與被代理人的關系。代理人如果是受委托的律師,只須列寫其姓名、單位和職務。
其次,再列寫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接著還可以寫明被告人的有關簡歷。
這里,須要說明的是: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情況,通常稱之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或者叫做當事人的自然情況。
在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中,關于當事人的姓名,有的人有別名、化名、曾用名(別名、曾用名,有的稱為“字”或“號”)的,一般的可不寫上,但是,如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或者在某一地區,有很多人只知道他的別名、化名或曾用名的,則應該緊接在姓名的后面,把它同時列寫出來。還有個別人的“綽號”成為他周圍人的常用稱呼,人們對他的真正姓名反而陌生了,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在他的姓名之后,把他的“綽號”也要列寫出來。當然,如果“綽號”過于粗俗或者是有傷大雅的,則不應列寫。還有,就是要注意把當事人的姓名與當地的重名人區別開來。例如某地有兩個名叫“劉傳木”的人,其中一個犯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的劉傳木,當地人呼之為“劉小傳木”(意思是比另一個劉傳木身材矮小一些),這就必須寫為“被告人:劉傳木(即劉小傳木)……”,以示區別。
在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后面,接著還可以寫明被告人的有關簡歷。這個“有關簡歷”,通常指其一貫表現,有無劣跡,有無前科等(前科,即從前被科處過刑罰的意思)。這里強調“有關”二字,要求寫明對本案有參考價值的。譬如說,刑事自訴狀起訴是傷害案件,對于被告人過去經常和人家打架斗毆,或者曾因犯傷害罪被判過刑等情況,就有必要在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的后面簡要地說明一下。而那些對本案毫無參考價值的東西,則不必寫上。例如起訴的是傷害案件,被告人是汽車駕駛員,過去曾犯過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處分。被告人的這種因過失犯罪的前科,對故意傷害罪并無參考價值,所以在訴訟中不必反映。同樣的道理,在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中,一般的不寫“出身、成份”。如果他的出身、成份確定與其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系,說明其出身成份,有助于分析其犯罪的階級根源和歷史根源時,則又必須寫明。
關于自訴人和被告人不止一人的,應根據主次情節,頓序排列。這個順序怎樣安排?自訴人,按照其權益被侵犯的程度和情節,被害最嚴重的列在第一,被害較輕一點的列在第二,余次類推。對被告人,則按其罪行輕重程度排列,主犯列在前面,從犯次之,脅從犯又次之。
2.案由和訴訟請求
案由,即控告的罪名。這一段主要說明被告人犯何種罪,觸犯何種法律條款,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具體寫法,例如:
“被告人 張貼大字報,捏造事實對我進行誹謗,情節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子依法審判。”或者簡單地寫為“上列被告人張貼大字報,誹謗他人,觸犯刑律,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寫這一段要簡單、明確,用盡可能簡潔的語言把它說清楚,但是“簡潔”與“說清楚”二者不可偏廢。既不能片面追求文字簡潔,使問題說不明白,又不能因為要把問題說清楚,而造成文字冗長。“簡潔”是以“說清楚”為前提條件的。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法律文書要具備“有條件的簡潔性”。
要注意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這在案由和訴訟請求里要體現出來。被告人的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則不能作為追訴的請求事項。例如:“上列被告人罵我四聲,推我兩把,請求依法判處。”這就不行了。即使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不道德的行為或者違反紀律的行為,例如通奸或者是做了一些影響他人婚姻自由的事,但還不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都不構成犯罪,因而也不能提起刑事訴訟。
3.事實和理由
(1)事實部分
①要寫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七個要素。即: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具體寫法是:
寫明間,要具體。不能籠統、含糊,也不能用約數。根據案情需要,具體寫明年月日時,有的還要寫到分。對于歷史罪行,尺度可以適當放寬,但一般也要求寫明年月,至少也要寫到某一季度。
寫地點,要確切。把地名所用的字寫準確,不能隨意拿其他的同音字代替,也不能隨意簡化,如把“安徽”寫成“安灰”,把“亳縣”寫成“毫縣”都是不對的。另外,還要注意不要與附近或當地的重名地或名稱相近的地名相混淆。例如“湯池”這個地名,必須明確寫清楚它是甲縣的東湯池,是乙縣的西湯池,還是丙縣的泮湯,而不能只寫“湯池”。還有,像“沙埂”,有的在同一個縣內就有“東沙埂”和“西沙埂”之分;“七里河”有的在同一地區就有“上七里河”、“中七里河”和“下七里河”之別,類此情況,必須把它們嚴格區別開來,讓所寫的地名只能夠代表一個特定的地點。
寫動機,必須是能夠證明的“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動機,應當把犯罪動機的深層結構,表述恰當。怎樣才能表述恰當?要求動機必須是能夠證明的,而不是憑空推想的。
寫目的,必須是能夠證明的犯罪行為人心理狀態中所希望達到的外部結果。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觀方面的重要因素,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目的,還是構成某些犯罪的必備的主觀要件,關系到確定案件的性質。
寫手段,要恰如其分地反映罪犯實施犯罪的方式方法,從而反映出其主觀惡性的大小。
寫情節,要寫明罪犯實施犯罪各階段的情況和變化。如犯罪的準備,犯罪的實施,犯罪后毀滅罪證等。注意反映出其犯罪的階段性、連貫性和系統性。使人能清楚地看出其犯罪的全過程。
寫結果,要寫出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后果基本狀態。例如,傷害案件,要寫出因傷害所造成的傷口、傷痕、傷情和傷勢。傷口及其深度,要用厘米和毫米來表示。
必須注意,動機和目的是兩個概念,不要把它們混同起來。例如盜竊罪的目的是竊取公私財物,但其動機,可能是由于饑寒交迫,生活無著;可能是好逸惡勞,貪圖享樂;也可能是為了歸還賭博的欠款;還可能因為新婚之喜剛過,債臺高筑,悲從中來等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還可以這樣說,目的是為動機服務的。譬如說,盜竊是為了獲取錢財,而獲取錢財,則是為了歸還辦喜事的欠債。所以說,動機是目的的目的。
另外,凡是不存在目的的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過失傷害罪等,犯罪目的這一項就不寫。
②敘寫事實要詳略得當,該詳則詳,該略則略。對案情事實的關鍵部分,要作為重點敘述,詳細地講清楚;非關鍵部分,可以簡要地作概括敘述;無關重要的情節,則可不必敘述。例如傷害案件,被告人在動手毆打之前,進行了多長時間的謾罵,在謾罵中用了哪一些惡毒的或者低級下流的語言,就無必要一一把它寫出來,只要概括為:“被告人在實施傷害之前,站在自訴人家的大門口,高聲叫罵,時間長達兩小時之久,對自訴人極盡侮辱誹謗之能事,語言下流,淫穢之詞不堪入耳。”就可以了。至于當事人之間在矛盾激化之前接觸的經過和對話,則一概予以摒棄,不必敘述。
(2)理由部分
理由部分,一般包括列舉證據,有分析地說明證據價值,援引相應的法律條款,論證案情性質和從重、從輕、加重、減輕的情節等項內容。
①列舉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這表明自訴人首先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對刑事自訴狀中所控告的事實,必須舉出證據加以證明。就是說,要舉出物證、書證或證人證言等。對物證、書證要具體說明其名稱和件數;舉出證人,要列出其姓名、性別、年齡和住址,以便人民法院進行查證。
②有分析地說明證據價值。對舉出的證據,要具體地說明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哪一部分事實;要講清楚根據什么證明這些證據都是實在的、可靠的;這些證據為什么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它與本案有什么內在聯系?這些證據是如何得來的,是經過什么合法手續提取的等等。如果某些證據是申請公證處給予保全證據的,在訴訟開始后,則可申請公證處將所保全的證據移送受訴人民法院。
⑧援引相應的法律條款,論證案情性質和情節。這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具體應用問題。在刑事自訴狀的前幾部分,敘述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舉出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接著,就以這些被證明了的犯罪事實為根據,對照我國刑法的有關條款來說明被告人的罪行性質。就是說明被告人犯了什么罪,是什么罪名?同時,根據被告人實施犯罪各階段的情況和變化對照刑法有關條款來說明具有哪些從重、從輕或加重、減輕的情節,提請人民法院注意。值得注意的是,在論證情節上,也要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確實有利于被告人的從輕、減輕情節,也不應該避而不談,否則,所提出的具體請求目的則未必準確恰當。
總之,對事實和理由部分的敘寫,要求實事求是,突出主罪,證據確鑿,理由充分,同時做到適當地運用邏輯推理,援引法律條文恰當。
(3)結束語
在“事實和理由”寫完之后,最后提出明確而且具體的請求目的。也就是說,比前面的“案由和訴訟請求”部分要具體得多。例如說,是請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還是要求對被告人從重或者加重處刑?有無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工資及賠償損失多少錢,都要具體地寫清楚。
這一段可以寫為:“綜上所述,被告人 (姓名)的 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條第 款的規定,構成 罪,后果嚴重,情節惡劣,請求對被告人從重判處。”“自訴人因被告人的加害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折合人民幣 元,請求判令被告人如數賠償。”
總之,這一段,只要把請求目的表述清楚,并且說完全就行了,不必拘泥于某一種寫法。
三、尾部及附項
1.寫明致送機關,分兩行寫為“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自訴人: (簽名或蓋章)同時寫明具狀的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訴狀副本 份(注:副本份數,按被告人的人數制作)。
(2)具體列出附送的各種證據的名稱和件數。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