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刑事訴訟代理委托書
【制作依據】
本樣式供人民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時使用。
刑事訴訟中的委托代理,指在刑事訴訟中特定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制度。它是代理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刑事訴訟法》為保障刑事代理制度的貫徹,保證被害人等能夠獲得代理人的幫助,規定了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等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等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還就委托代理人范圍作了規定,即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2條關于辯護人范圍的規定。
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與案件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法律賦予其較廣泛的訴訟權利,以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沒有他人的幫助,一部分當事人就不會行使或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訴訟權利,因此設立刑事代理制度,允許被害人和近親屬、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律師或法律允許的其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以對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方式,在訴訟活動中代為行使他們所享有的訴訟權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保證法律得以正確實施。
刑事代理是一種委托代理,即以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為成立的前提,這與法定代理不同。法定代理人是依民法而產生的一種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因與被代理人之間的特定關系而存在。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因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存在,其訴訟權利也主要是由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限定,并只能從事授權范圍內的代理活動。刑事代理制度比較復雜,包括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代理等幾種。
一、刑事公訴案件的代理
刑事公訴案件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的委托,在所委托的權限內代理被害人參加訴訟,以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活動。
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訴訟的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為了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將被害人明確規定為刑事當事人,處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控訴職能。雖然公訴人在揭露證實犯罪方面承擔控訴任務,但并不排斥被害人的當事人的地位,同樣有權利控告揭露犯罪,為此《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害人廣泛的訴訟權
利。但是有的被害人因受犯罪行為的侵害,傷勢嚴重或精神受到刺激和損傷,全部或部分地喪失了行使其訴訟權利的能力,難以出庭參加訴訟;有的缺乏法律常識,不善于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有的已經死亡,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也缺乏行使訴訟權利的能力,這樣客觀上就產生了委托代理人維護其合法權益代理訴訟的要求。雖然公訴案件由檢察人員(公訴人)提起公訴,但他著重從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角度進行公訴,并不一定能完全代表或周到地考慮和顧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職責在于對被害人個人合法利益的維護,具有控訴的性質。其訴訟權利是由被害人授予的。《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作了廣泛的規定,一般都可以授權給訴訟代理人代為行使。
二、自訴案件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維護自訴人的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因此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前就可以委托律師或法律允許的其他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理起訴。由于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原告承擔控訴犯罪的職能,因此自訴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也具有控訴性質。但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不同,在訴訟中無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被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人只能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自訴人的合法權益,代理自訴人參加訴訟活動,根據自訴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法控告并請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自訴案件的代理活動中,訴訟代理人代自訴人行使的僅是刑事自訴人訴訟上的權利,若行使實體性的權利如變更訴訟、請求撤訴、與被告人和解和接受法院的調解等項內容則須有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由于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權在訴訟過程中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在反訴情況下,被告人作為反訴案中的原告自然也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都是由被告人的辯護人兼任。而被反訴的自訴人為反駁被告人的反訴,而在被反訴時有權委托辯護人,這時原被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又同時兼有辯護人的訴訟職責,承擔雙重的訴訟職能,應注意區分。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行使民事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活動。
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它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給被害人造成直接的物質損失時,由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請求而產生的訴訟活動。由于民事賠償訴訟產生的前提條件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引起的,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和解決,因此被稱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從性質上屬于民事原告人和被告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因此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因而被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享有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對于一些帶有實體性權利的行使,還須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由于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著直接的密切聯系,因此大部分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往往就是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如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害人或自訴人,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就是刑事被告人。這時被害人或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又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而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時又兼作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在具體履行職務時應注意區分不同的訴訟地位和職責,不得相互混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民事合法權益。
【文書樣式】
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住 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現委托 在我與
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寫明文書名稱“委托書”。
二、正文
1.寫明委托人姓名。
2.寫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3.說明委托事項。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現委托 在我與 一案中,作為我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還應當在委托書中寫明委托代理的權限。
三、尾部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