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起訴狀
【制作依據】
本樣式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時用。
附帶民事起訴狀,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制作的文書。
附帶民事起訴狀,是這次修訂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時新增加的一種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根據被害人等提出的訴訟請求,附帶審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制度,不能簡單歸屬于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它的任務是解決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刑事訴訟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性質不同。它的訴訟主體范圍通常也就是參與刑事訴訟的被告人或被害人,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所不同。基于附帶民事訴訟的這一基本特點,附帶民事訴訟是以特定刑事訴訟為前提,從屬于刑事訴訟的具有民事性質和內容的訴訟活動。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由于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除了普通民事訴訟基本要件以外,還應具備特定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必須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或國家、集體造成了物質損失
損失由犯罪行為引起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與普通民事訴訟的最主要的區別。如果該損失與犯罪行為無關聯,就只能由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調整和解決。這里所指犯罪行為,應理解為經公安、檢察機關偵查認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在起訴書中明確提出指控的行為,并非指人民法院判決中所認定的犯罪行為。
(二)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犯罪行為必然引起的,兩者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法律上所指物質損失,只能是犯罪行為直接、必然引起的物質、財產損失或因人身傷害后必然導致的經濟損失。如財物損害、誤工、醫療、喪葬費用及因傷殘必然減少的正常收入等。
因犯罪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列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范圍,一直是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長期爭論的問題。在刑事訴訟理論研究中,大部分同志主張附帶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應將精神損害賠償考慮在內。
(三)必須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附帶民事訴訟只針對物質賠償問題而設立,除物質賠償問題以外的其他種類的民事請求,如確認身份或法律關系的變更解除等等,無論與犯罪行為是否存在關聯,都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刑庭也無權受理。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員和機關,即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范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害,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提出賠償請求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包括:
1.被害人
通常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即因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人。
這里所謂“被害人”應從廣義理解,它應包括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一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既包括直接承受刑事犯罪行為后果的被害人,也包括因犯罪行為僅僅造成自己物質損失的被害者。不受犯罪事實在刑事訴訟中認定罪名的限制,也不受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區別的限制。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要重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訴訟能力。因其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為行使。但是不能因為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而否定其原告人的訴訟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得直接列為原告。他的全部訴訟活動是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進行,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作為原告人進行訴訟活動。同時,司法機關應承認并重視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其可以獨立享有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而毋須得到原告本人同意。
3.已死亡被害人的繼承人、近親屬及其他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并不因公民死亡而導致其所有民事權利自然消失。法律許可其他人取代被害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在實踐中一般有幾種情形:一是已死亡被害人的繼承人或近親屬,他們可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物質賠償來維護原本屬于已死亡的被害人而現在實際上屬于自己的財產權利。其二是被害人的債權人,他們在被害人沒有繼承人、近親屬主張繼承權以及被害人的遺產不足以抵償債務的情況下,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人民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由于附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質和檢察機關自身的地位,決定了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限制性的和有條件的。首先,他只針對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時提起,公民個人等遭受損失不在其列。根據民法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是屬可放棄的,國家和司法機關不得干預。因此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應當許可,檢察機關不必干預或代為提起。其次,檢察機關為受物質損失的法人、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該是該法人、單位并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告訴該受損失單位可以提出而仍未提出賠償請求之后,為了使國家或集體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三,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是程序意義上的主體,并非民事實體意義的主體,不得自行任意處分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其法律地位仍是國家公訴人和國家的法律監督者,不是普通的民事當事人一方。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范圍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其被告人大多是刑事被告人,只要他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就應當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未被起訴的其他同案人。這類人因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因其他原因未被起訴,但終因親自參與了違法或犯罪行為而必須要承擔其部分民事賠償責任。這類人雖未被指控,但參與了刑事被告人實施的犯罪活動,兩者實施的活動無法截然分開。把他們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有利于民事賠償責任的正確劃分和解決,符合法律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宗旨。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自己有財產的,則應從自己的財產中支出賠償份額,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補足。
4.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別需要,使刑事和附帶民事訴訟不能一并審結。 已被執行死刑的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則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但如其遺產不足以承擔損失,其遺產繼承人并無承擔責任的義務。
5.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
如刑事被告人以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在執行職務中瀆職犯罪、在執行法人的經營業務活動中犯罪等情況,應由其所在單位、法人組織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和方式
(一)提起的期間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過程中是指從刑事立案之后到刑事案件審結以前任何階段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對于這一法定期間的具體理解,理論和實踐中都有不同看法。如果完全從法律規定的表面意思去理解,期間規定過寬,使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能同步進行,影響了司法機關審案效率,不利于實現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因此,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便利需要,一般可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出。如果在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未提出的,不得再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可等待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向法院民庭提出民事訴訟。
(二)提起方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正在進行該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應當說明原被告姓名、年齡、職業、住址,被控告罪行,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種類及有關證據,具體賠償請求等內容。司法人員應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后,應當簽字或蓋章。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中注明,不得以口頭方式提起。
【文書樣式】
附帶民事起訴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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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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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訟 請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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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與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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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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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本訴狀副本 份 |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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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正文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對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其年齡。
2.“訴訟請求”欄,應當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事項。
要按照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寫明控告被告人犯了什么罪,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
3.事實與理由。事實,是自訴人指控被告人具體犯罪行為的事實,要寫明行為的時間、地點和犯罪的手段、情節、危害結果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物質)損失的,還要寫明其損失的實際情況。理由,要寫明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并引用有關法律條款,指控被告人已觸犯刑律,構成何種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責任等。“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以增加中頁。
4.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提起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負有舉證責任,對所指控的受損害事實應當有證據證明。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起訴時缺乏證據,起訴后又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因此,在起訴狀中寫明證據十分重要,凡是能夠證明受損害事實的各種證據都要寫清楚。物證,要寫清它的來源;書證,可作為附件遞交;證人,除說明能證明什么問題外,還應將證人姓名和住址明確寫上,以便人民法院調查核實。
三、尾部
1.應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寫明附件的名稱和件數。即“本訴狀副本 份”。起訴狀副本份數應當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4.注明起訴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