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保全措施
對股權的保全有二種方式,即扣押和凍結,根據股權的表現形式不同而不同。就上市公司而言,股票表現形式為電子化的簿記券式股票;而非上市公司,有的發行簿記券式股票,有的則發行實物券式股票。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持有的出資證明書,就是一種紙面形式的實物券。對于實物券為表現形式的股票,無論是股權人自己持有股票,還是委托由其他部門托管股票,法院均可以采取扣押的方式進行保全。股票一經扣押,股權人無法行使其股權。無法實施扣押的,如股票業已滅失,則采取凍結措施。對于簿記券式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采取的保全措施只能是凍結。具體而言,保全股權過程中,法院要履行以下程序:作出保全股權的裁定書,向被執行人送達;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向股權所指向公司送達,要求其不得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并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實踐中易產生爭議的是,應否向工商管理部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對于證券交易所應否送達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向股權所指向公司送達裁定書與向工商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送達法律文書之間是什么關系?對同一股權如果甲法院僅向公司送達了裁定書,沒有到工商管理部門送達法律文書。而乙法院向工商部門送達了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乙法院的保全措施能否對抗甲法院?這是每次執行股權時面臨的問題。 在查封房屋等不動產時,查封自向不動產登記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時產生法律效力。在查封動產時,查封自向被執行人送達裁定書附查封清單時發生法律效力。這是由于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是以登記為要件,不動產的交付、交易款項的支付均不足以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效果。因此,只要向不動產登記機關送達法律文書即可實際控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而動產只以交付發生動產物權變動。正如本文開始所言,股權并非某一種單獨的權利,而是股東一系列權利的概括,股權并不能歸于動產、不動產這兩個范疇之內,因而不能當然地認為,對于股權的查封,應當自向公司或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送達法律文書始發生效力。 從股權轉讓的流程看,對于封閉式公司,首先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再由公司將受讓方即新的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但公司可能拒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其理由可能是股權轉讓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規定,也可能并非法律上的原因。如果是后者,則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可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影響,如果股權轉讓已經發生且是有效的,則向公司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已不能產生保全股權的效力。因而向公司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意義只能在于:告知潛在的股權交易第三人,股權已被保全,股權交易存在風險。并非向公司送達法律文書始發生查封的法律效力。 這個結論同樣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司對股東變更進行登記后,公司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一般來說,保全股權并不需要工商行政部門的協助,因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僅登記發起人,非發起人股份持有情況無須辦理工商登記,如果股權轉讓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工商部門也無法協助。因此,凍結非發起人股權,不存在協助執行的問題。而對開放式公司的股票,是證券登記機構管理中心,也非工商行政部門。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保全股權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送達法律文書,但由于無明確規定,常常發生糾紛,為了避免法院保全之間產生爭議,筆者還是認為一并向公司和工商行政部門送達法律文書為宜。 對于開放式公司的股權轉讓,各國或地區公司法的一條基本原則是股權可以自由轉讓、公司章程不得禁止當事人之間的股權轉讓。由于簿記式股票通常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托管,而股權轉讓時,轉讓雙方無須知曉對方的情況即可完成交易。為了有效控制和公示原則,查封開放式公司股票,只能依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協助,由人民法院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查封登記。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后,被查封股份將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其股份分紅收益也將被凍結。而向被執行人送達裁定書和向上市公司送達法律文書無法控制股權轉讓。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查封登記之日發生查封效力,欠缺查封登記的查封無效。查封登記辦理完畢后,有效凍結了股票轉讓及過戶,并公示股票的查封狀態。此時,開放式公司的股權保全類似于不動產。
股權保全效力
股權的保全效力與不動產、動產不同。這同樣是由于股票不是單純的財產權證,股權是多種權利的集合體,而不動產、動產均只有單一的財產內容。股權有財產權的一面,如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又有非財產權的一面,如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權、對公司的建議權、質詢權和訴訟權。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對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說,被執行人針對已保全財產的行為不得有礙法院執行。通常情況下,在對股權保全之后,被執行人當然不得行使有關財產權方面的權利,主要是不得從公司取得股息和紅利、轉讓股權及解散公司時分配贏余。不過,被執行人仍可以行使非財產權方面的權利,如對利潤分配的表決權、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查詢權等有關公司管理方面的權利,即所謂的共益權。這是因為股權為權利的集合體,保全股權并非一定凍結被執行人所有權利。但是,如果訴訟內容就是股權之爭,執行內容就是股權本身,如將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轉移至申請人名下,而不以股權的變價款來履行金錢債務,則法院對股權保全時保全內容將有所不同,不僅應要求被執行人不得取得紅利和股息,同時亦不得行使有關公司管理的權利,被執行人暫時停止行使任何一項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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