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X訴XXX村委會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案代理意見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關于容X訴xxx村委會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一案,作為第三人的代理人,我已經在上次開庭時將代理意見闡述清楚的部分,現在不做贅述。:
本次庭審,我將側重第三人在離婚調解書中贈與女兒容X本人宅基地上房屋條款是無效條款進行論證
(一)、被贈與人容X系城市戶口,并非XXX村民。并不具備宅基地合同轉讓主體資格。
1999年5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如果非本村村民獲得該房屋,應主體資格的變動,就會改變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
此類合同購買主體必須是本村村民,除此以外合同無效。本案中,容x是城鎮居民不具有xxx村民身份,贈與合同無效。
(二)、該贈與合同未經村委會同意和政府審批,應為無效
鑒于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的轉讓有可能轉變宅基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的性質,可能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所有權的保有與行使。《土地管理法》規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先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批準,擅自轉讓農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應認定無效。
因此,轉讓農村住房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且房屋建造修繕均系第三人所為,談不上對原告投入或對價的補償,但考慮到當初第三人因為家庭困難難以支付原告贍養費故而同意將房屋居住權收益權等轉讓給原告,且原告系第三人之女,如果原告此時撤訴或者說可以調解解決此案的話,第三人考慮同意將房屋的補償款相應份額贈與原告。如果原告不知足,第三人認為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將來被告支付原告補償款后第三人亦不會給予原告任何補償!
代理人: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
趙麗娜律師
工作手機:13930139603
2010年X月c日
(本文系基于趙麗娜律師助理王海寧根據趙律師即興發揮和口述整理而成,不通順處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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