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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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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8 16:23:00 |
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的通知 【分 類】 房產地產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0年01月03日 【實施時間】 1990年01月03日 【發布部門】 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 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同意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0年1月3日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農村經濟有了很大發展。農民在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出現了興建住房熱,造成宅基用地不斷擴大,使大量的耕地被占。據統計,1985年至1988年的四年間,全國農村建房占用耕地四百一十五萬畝,占同期全國各項建設占用耕地數量的三分之一。部分地區,農民更新住房的年限越來越短,面積越來越大,標準越來越高。少數干部以權謀私,違法占地建私房,群眾意見很大。不少地方經常發生宅基地糾紛。 為了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確引導農民節約、合理使用土地興建住宅,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擬在1990年和1991年兩年內,深入開展關于“人多地少、節約用地”的國情、國策觀念教育;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強法制建設;抓好宅基地有償使用的試點工作。 一、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開展“人多地少、節約用地”的國情、國策觀念教育。 我國人多地少,現有的耕地已接近難以承載十一億人口重壓的臨界狀況。隨著人口的增長,各項建設還要占用一定數量的耕地,人均耕地數量將進一步減少。但是,這個基本國情還沒有被廣大干部和群眾所深刻認識,致使農村住宅建設中,浪費土地、濫用耕地現象屢屢發生,超前消費土地繼續發展。普及土地的國情、國策觀念教育,增強珍惜土地意識,既是保護耕地的一項長期的、根本性的措施,又是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從保護人類生存條件的高度,教育廣大群眾認識人口、耕地、糧食之間的關系,宣傳土地的國情、省情、縣情,把土地供需矛盾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告訴人民群眾;教育廣大干部和群眾,用地要依法,建房需審批,違法受處罰,使人們逐步樹立起土地的國情、國策、公有制、法制和土地有償使用的觀念,樹立適度消費、節約用地、依法用地的社會風尚。 開展土地的國情、國策觀念教育,關鍵是提高領導干部的思想認識。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好《土地管理法》,增強法制觀念,樹立土地資源的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各地區的人均土地面積多寡不一,耕地多的地區,要看到全國土地資源緊缺狀況,絕不能因局部優勢而放松節約用地的思想;耕地少的地區,更不能只顧眼前和局部利益而浪費土地資源。各級領導在制定計劃、安排生產和建設項目時,務必予以高度重視。 為了搞好宣傳,抓好土地國情、國策觀念教育,請新聞、宣傳單位給予積極配合。 二、切實強化土地管理職能,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強化土地管理職能,當務之急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規,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建設,使農村宅基地審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區應根據《土地管理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專項規定或辦法,切實把好宅基地審批關。 (一)完善村鎮建設規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農村住宅建設必須按先規劃后建設的步驟進行。對已經有了規劃的地區,要嚴格按照切實保護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還沒有制定規劃的地區,要在1990年底以前制定完畢。農村住宅的改建、擴建和選址新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荒地和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允許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對一些用地分散的小村莊和零散住戶,應鼓勵遷并,并將原址復耕。城市郊區和人多地少經濟發達的地區,應鼓勵有條件的農戶建多層住宅。 (二)加強用地計劃指標控制,嚴格用地標準管理。 各地區要制定農村宅基用地規劃、計劃和標準,嚴格實行計劃指標和用地標準管理。已經制定了計劃、標準的地區,要本著從嚴的精神加以修訂;還沒有制定的,要在1990年7月底以前制定完畢。計劃指標和用地標準要落實到村,公布于眾,鄉、村干部要作好具體安排,不得突破。城市郊區宅基地的標準,可參照城鎮居民住宅面積標準,作出規定;超過計劃生育的人口,不增加宅基用地指標。 (三)嚴格宅基用地審批手續,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農村建房的對象、條件、用地標準、審批手續作出明細規定。要建立嚴格的申請、審核、批準和驗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須向所在的鄉(鎮)政府或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對符合申請宅基地興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丈量用地面積,并依法批準后,方可動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對不合理分戶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和非農業戶口的,不批準宅基用地;對現有住宅有出租、出賣或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不再批準新的宅基用地外,還應按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對已經“農轉非”的人員,要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 為便于群眾監督,各地應對用地指標、申請宅基地的戶數、審批條件和結果等,張榜公告,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四)加強干部建房用地管理,實行“雙重審批”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快組織力量,對《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干部(含其他在職人員,下同)以各種名義占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興建私房的,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對那些以權謀地、違法占地、非法出租和出賣宅基地的,要依法處罰或給予政紀處分。今后,干部的直系親屬是農村戶口,且本人長期與其一起居住的,干部可隨其直系親屬申請宅基地建房。其他干部申請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興建私房的,一般不予批準。少數有特殊情況的要實行“雙重審批”,即先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建房理由、擬建房屋規模、占地面積、資金、建材來源以及用工辦法等,經所在單位審查,張榜公布,按干部管理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房用地手續。 三、進行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強化自我約束機制。 1988年以來,山東省德州地區和全國二百多個縣的部分鄉、村試行了宅基地有償使用,取得了明顯效果。為了進一步搞好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的試點,各地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實加強領導,選擇經濟基礎較好,耕地資源緊張的縣、鄉、村,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試點。 (二)確定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時,對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的,既要體現有償原則,又要照顧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費,多用多交費;超標準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準;對級差收益較高地段,收費標準要適當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費管理制度。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實行村有、鄉管、銀行立戶制度。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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