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X與容xx(容xx)、xxx村委會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案
代 理 詞 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接受第三人容xx(容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原告容x(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xxx村委會(以下簡稱被告)宅基地拆遷補償一案的第三人容xx(以下簡稱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現依據庭審情況發表如下的代理意見:
一、原告并非宅基地權利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被告村委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都不是拆遷補償的相對人,無權要求被告對其進行補償,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一)土地使用權人是第三人;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人提交證據證明爭議的房屋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第三人。該宅基地是1980年發放到第三人戶下的,使用證由村委會統一保管,檔案館有備案和存檔。第三人提交的證據是從檔案局調取的,可以確定土地使用證登記的權利人是第三人。
(二)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均由第三人出資建造,第三人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
(三)被告拆遷安置方案受村委會組織法和合同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調整和保護,合法有效。
在被告發布的報紙公告的安置方案和實際履行中并無任何違法和不妥之處。被告據拆遷補償方案、所有與拆遷補償有關的程序一直針對的是第三人。第三人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根據補償方案被告應將補償款發至其名下。
由于原告的阻撓擾亂導致拆遷無法正常進行,補償款遲遲不到位。
(四)村委會答辯事實理由基本屬實,只有一點略有出入:訟爭宅基地自始不曾有原告母親的名字,是第三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此原告及其母親和第三人爭議并非因為離婚分家分戶導致的權屬不明情況。村委會直接補償給第三人才是正確的做法。
村委會拆遷補償方案(見報紙7月10日第2條),該拆遷補償方案上明確拆遷補償的相對人是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上的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和備案的人都是權利人。
原告認為應該得到被告的拆遷補償款,卻不可能提供自己是權利人的相應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的規定,理應駁回原告的訴請。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村委會同意,未經相關部門審核、登記變更的宅基地轉讓無效。
在離婚調解時,由于宅基地及其房屋是第三人婚前個人財產,原告母親無權分割,而第三人在破產企業下崗分文沒有還是殘疾之身,出于對自己親生女兒撫養費考慮,才同意將兩間房贈與女兒使用或收益作為撫養費。
原告之母在庭審中提出,房屋既然在離婚時轉讓給原告,土隨房走,土地使用權自然應該歸原告,因此原告自然成為該片房屋下土地使用權人。這是對法律的誤解: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頒布確認“由于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十四條辦理申請、審查、批準手續”。此后,土地管理法進一步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在1982《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頒布之前,適用“地隨房走”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因其之上房屋產權人的變動而變動,無須辦理審批手續;之后適用“房隨地走”的原則,只有經審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方可取得其上的房屋所有權。可見,我國不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由處分轉讓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房屋,雖然作為私有財產可由房主享有所有權,進行自由處分,但是基于不動產的關聯性,房屋權利受制。否則國家不會三令五申小產權房轉讓無效——宅基地使用權不同于一般用益權,該權利的取得和享有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連,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本案中第三人未經縣級政府審核批準而轉讓宅基地房屋的行為自然無效。離婚調解協議中的房屋贈與只能視作建筑附屬物和建筑材料的贈與。
三、原告在庭審中提出應分得土地和房屋具體補償數額面積等以及拆遷獎勵、過渡費等請求已超出訴訟請求范圍,法院應不予審理。
四、原告起訴被告顯屬不當,要求補償應另案處理。
由于原告不是被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被拆遷補償相對人,起訴被告補償顯屬錯誤。離婚調解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條款是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原告所訴無任何關聯理應另案處理。第三人是否應將房屋項下屬于原告面積的房屋部分給予原告,數額是多少都是應該由另案解決的問題,而不是本案與被告拆遷補償安置權之訴所能解決的。
五、法無情,人有情——第三人為什么當庭同意調解:
作為原告的父親,只有兩個女兒,但因患腦溢血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被原告母親四次起訴離婚,其母現已再婚多年,離婚這幾年原告隨母生活,但即使過年過節原告都不曾看過第三人一次,每次相見都是在法庭之上。這令第三人極其寒心甚至跟代理人提出過女兒是否親生的質疑。代理人認為審理本案應充分考慮原告和第三人特殊關系和公序良俗原則以及中華民族以孝道為美德的傳統。
第三人身體殘疾、單位破產,生活特別困難,訟爭房產幾乎是第三人唯一的經濟和生活來源和保障,第三人不樂意再于有生之年將自己所有的權益贈與原告。
于法,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拆遷補償于法無據,理應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于情,在法庭上與原告相見,心情極其復雜,面對自己親生并養育多年的女兒,第三人遂當庭同意與原告調解。
綜上所述,原告既不是訟爭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上的人,也沒有取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核批準成為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人,無權要求分取任何補償。作為真正的權利人第三人而言,在取得補償款后是否應依離婚調解書中的條款對原告予以相應補償,均是另一個法律關系應由另案解決!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當然,如果雙方能調解解決并恢復融洽父女關系,自是皆大歡喜也是代理人希望看到的局面。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代理人:河北世紀聯合律師所
律師:趙麗娜
聯系手機:13930139603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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