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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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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驗收程序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0/15 17:24:00 |
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驗收程序 |
(一)適用范圍 省內所有污染限期治理項目。 (二)限期治理期限及管理權限 污染治理項目的治理期限依照各級政府下達的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的時間。污染治理項目實行分級管理驗收的辦法。其中:國家和省下達的項目及省確定的重點項目,省環境保護局組織驗收(或 委托市環境保護局組織驗收);其它項目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并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 (三)驗收標準及條件 廢水限期治理項目的驗收,執行《河北省水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廢氣限期治理項目的驗收,執行 《河北省廢氣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達標排放驗收辦法(試行)》。 其他限期治理項目的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驗收程序. 1、限期治理單位必須根據限期治理任務進行治理。項目完成后,在試運行期間應按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不具備監測條件的,可委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 2、治理項目連續運行1個月以上并能穩定達標的,企業向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自查報告和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驗收表等內容。 3、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限期治理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對報告內容予以審核,并通知企業委托同級環境監測站進行復核監測(必要時可委托下一級環境 監測站監測)。 4、受委托的環境監測站應按照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編制復核監測方案,報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正常生產和治理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對企業限期治理項目所確定治理的污染物進行監測,并應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驗收監測報告。 5、對經環境監測站復核監測達標的限期治理項目,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限期治理單位提交的污染限期治理項目驗收監測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污染限期治理內容進行全面檢查,審查試運行期間的監測報告、運行記錄及復核監測報告等,提出驗收意見。 6、限期治理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由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驗收合格證,并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五)監督管理 通過驗收的限期治理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頒發的《河北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保證治理設施正常運轉,穩定達標排放。限期未完成治理任務(包括未通過驗收)的企業,依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仍不能達標通過驗收的,由環保部門報請政府批準,依法責令停產治理。治理無望的,報請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六)審理部門 河北省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處。 (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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