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含義和特征
(1)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含義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要討論的核心問題,它的最終解決關系著旅游業的發展。那么,什么是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呢?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什么是合法權益。
“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權利的具體客體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對權利主體來說,它總是一種利益或必須包含某種利益。而義務則是負擔或不利。”因此,權利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利益。根據以上表述,我們可以把合法權益定義為: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利益或者權利。又根據上述旅游者的定義,我們將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表述為國家旅游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制度所保護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這種利益或者權利。
(2)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特征
第一、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是有時間限制的。
法律權益是由法律主體所享有,因此法律權益以法律主體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屬于法律權益,同樣以旅游者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但是,旅游者不是永遠的個體,是有時間限制的個體。只有在旅游期間才能是旅游者,在非旅游期間就不能稱為旅游者。同樣,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是伴隨著旅游者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旅游者的消滅而消滅的。旅游者的消滅必然導致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終止,這是旅游者合法權益區別于其它合法權益的本質特征。
第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總是和旅行社緊密相關的。
旅游者如果通過旅行社進行旅游,享受旅游服務,那么旅行社就應該承擔負責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如果由于旅行社的責任,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說,通過旅行社旅游的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是至少部分地被旅行社所損害。
第三,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具有二重性。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既具有一般合法權益的特征,又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它通常包含有精神權益和物質權益兩方面的內容,而一般合法權益或只涉及精神權益,或只涉及物質權益,并不具有二重性。例如在買賣合同中,無論是買方還是買方,亦或是雙方違反合同的規定,所導致的通常是財產利益的損失,并不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失。這是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不同于一般的合法權益的顯著區別。
第四,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方法的復雜性。因為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具有二重性,決定了其保護方法的復雜性。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制定行業標準都必須既要考慮旅游者的精神權益,又要考慮旅游者的物質權益。兩項合法權益的綜合保護,才能從根本上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否則,頭重腳輕,顧此失彼。
(3)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內容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錯綜復雜,法律法規不能包容萬象,現階段只能就通過有關規定,對最主要的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第一,旅游者的知悉權;第二,旅游者不受欺詐權,其中以旅游價格、標準及服務內容等幾種欺詐為主;第三,旅游者生命健康權;第四,旅游者享受約定服務權;第五,旅游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訴訟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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