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8日,河北九州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公司)與石家莊市天年經貿公司(以下簡稱天年公司)在河北省經濟貿易洽淡會上,就合作開辦《石家莊之窗》的有關事宜進行了接洽。經多次協商,雙方于同年7月26日簽訂一份《信息網絡合同書》。合同規定:天年公司承認九州公司為《中國之窗》委托的河北地區惟一業務總代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營機構,九州公司委托天年公司為《河北之窗》在石家莊市開展信息發布的惟一代理,開辦《河北之窗》下屬區域窗口《石家莊之窗》。天年公司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日內一次性付給九州公司開窗費5萬元和信息文件存放管理費1萬元;九州公司收到上述6萬元后,應向天年公司提供與《中國之窗》網絡系統相關的軟件和技術咨詢,為天年公司硬盤拷入《中國之窗》全部內容,在《河北之窗》上開設《石家莊之窗》版塊,免費為天年公司代培2名技術人員。雙方對開展業務及相關收費問題約定為:天年公司須執行九州公司制訂的信息上網發布程序和收費標準(每個頁面6000元),每個頁面向九州公司交納30%費用,免費上網者由九州公司審定。雙方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天年公司于當月28日付給九州公司開窗費2萬元。九州公司為天年公司在《河北之窗》上開設了《石家莊之窗》版塊,做了主頁,提供了技術咨詢,培訓了技術人員。同年11月,天年公司為石家莊東方城市廣場有限公司制作了宣傳頁面,于同年12月31日通過九州公司上傳《中國之窗》總部,放入《河北之窗》中的《石家莊之窗》版塊。天年公司向東方城市廣場有限公司收取費用5000元。在此期間,天年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各項收費過高,主張修改合同,終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形成新的約定。九州公司多次向天年公司催收欠付的4萬元未果,遂于1999年4月切斷了《石家莊之窗》與《河北之窗》的鏈接,并訴至法院。
九州公司訴稱,雙方于1998年7月26日簽訂一份《信息網絡合同書》,九州公司委托天年公司作為《河北之窗》在石家莊市開展信息發布的代理人,開辦《石家莊之窗》。合同簽訂后,九州公司依約履行義務,天年公司未按約成立獨立法人機構,未向九州公司一次性付清開窗費及信息文件存放管理費,也未支付約定的其他費用。故請求:終止合同;要求天年公司付給九州公司開窗費、信息文件存放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共計4萬元;并要求天年公司支付違約金。
天年公司辯稱,九州公司與我方簽訂合同時,采取欺詐手段,將其虛假的收費標準以合同確定下來,致我方在石家莊范圍內無法開展業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達到其終止合同、不退還所收費用之目的,故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九州公司陳述與事實不符。雙方于簽訂合同前口頭約定,開窗費分兩次付清,即7月28日付2萬元,余款在年底付清。故九州公司在收到第一筆款后即開始履行義務。雙方的爭議是由域名引起的。九州公司在1998年8月18日域名獲批后提出為我方申請域名,我方于當月28日交給九州公司域名費1500元,到10月份九州公司才告知我方域名獲批。九州公司未將域名在IP地址上做解釋,使我方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因此,合同無效,九州公司應返還所收的費用,賠償我方損失。1998年8月28日,天年公司將申請《石家莊之窗》國際、國內域名的費用1500元交給九州公司。同年11月10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為九州公司注冊了《石家莊之窗》的國內域名shijiazhuang-windw.com.cn.九州公司、天年公司對域名問題未作任何約定。
筆者認為,九州公司和天年公司簽訂的《信息網絡合同書》有效。天年公司在合同中承認九州公司是《中國之窗》在河北地區惟一業務總代理,九州公司在簽訂合同后較短時間內獲得《中國之窗》總部的授權,并未影響雙方對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雙方對“信息上網發布程序和收費標準(每個頁面6000元)”屬約定不明,九州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因此,以九州公司欺詐為由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約定。合同規定天年公司履行義務在先,被告應無條件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九州公司無過錯,且已履行開設《石家莊之窗》等主要義務,天年公司應向九州公司支付所欠的開窗費和信息文件存放管理費。天年公司通過九州公司在《河北之窗》下屬的《石家莊之窗》版塊發布信息,應將所收費用的30%據實付給九州公司。天年公司不履行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顯屬違約,九州公司以此主張終止合同、天年公司償付其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鑒于合同終止后不再形成新的合同價金,且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多于合同未履行部分價金,故應以天年公司未履行的合同價金確定違約金數額。九州公司和天年公司雙方未對域名問題作出約定,且九州公司沒有為天年公司申請注冊域名,應將其所收取的域名注冊費返還天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