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權利的認定 ——深圳中院判決韋洪興訴深圖廣告公司等著作權糾紛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著作權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案情
原告韋洪興拍攝完成名稱為《會展中心夜景》的攝影作品。該幅作品發表于2006年10月出版的《精彩深圳》。被控侵權圖片刊登在2009年3月出版的《深圳城區街道圖》上。該《深圳城區街道圖》的作者為深圳市深圖廣告有限公司(簡稱深圖廣告公司)、星球地圖出版社,出版發行方為星球地圖出版社,單價為15元,印數為2萬。被控侵權圖片系由深圳市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中心(簡稱成果交易中心)向深圖廣告公司提供,再由深圖廣告公司交付星球地圖出版社出版發行。
另查,2005年10月12日的《深圳特區報》刊登了2005年第七屆高交會攝影大賽征稿啟事,該賽事主辦單位為成果交易中心和中國新聞攝影學會,該啟事中載明“凡入選、獲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調作品原底片放大作廣告、宣傳、展覽、印刷、出版等用途,不另付稿酬”,并要求參賽者提交作品時須附有本人署名的同意本賽事規則的意見書。涉案作品《會展中心夜景》系上述賽事的參賽作品(參賽時的作品名稱為《會展光輝》),并獲得了優秀獎,韋洪興領取了獎金200元。韋洪興未簽署同意賽事規則的意見書。
裁判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成果交易中心并未取得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韋洪興應是涉案攝影作品著作權人。被告深圖廣告公司、星球地圖出版社未經著作權人韋洪興許可使用涉案攝影作品構成侵權。法院判決:被告深圖廣告公司、星球地圖出版社應立即停止對韋洪興攝影作品《會展中心夜景》的發行行為,并銷毀庫存的侵權圖片;深圖廣告公司、星球地圖出版社應連帶賠償韋洪興經濟損失6000元。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廣東省深圳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著作權許可合同與著作權轉讓合同有本質區別
著作權法第十條在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制度的同時,亦規定了著作權轉讓制度。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幾項或全部權能轉讓給受讓人的合同。它與著作權許可合同都是著作權人實現著作財產權經濟利益的有效途徑,但兩者存在本質區別:(1)轉讓的權利不同:著作權許可,轉讓的是作品的使用權;而著作權的轉讓,轉讓的是作品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幾項或全部權利。(2)是否變更權利主體不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成立,不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而著作權轉讓合同成立,受讓人成為新權利人,改變原著作權的所有人。(3)是否享有訴權不同。著作權許可的受讓人,對他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出侵權訴訟,必須依賴于原著作權的授權;而著作權轉讓的受讓人,對他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4)是否有期限限制不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必須確定一定的期限;而著作權的轉讓一般沒有期限的限制。本案成果交易中心依據《征稿啟事》,只是取得涉案攝影作品的使用權,并未取得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成果交易中心不是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無權將涉案攝影作品許可他人使用。
2.韋洪興是否已轉讓涉案攝影作品著作權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由于著作人身權利的專屬性,專屬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不能轉讓。因著作權轉讓合同,它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著作權客體具有無形性、非物質性的特點,其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不能發生實在而具體的控制,權利的轉移也無需進行“有形交付”,因而著作權是否已經轉讓不易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察知。為確保交易安全,以使著作權權利得以清晰明確,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內容包括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本案中,韋洪興與成果交易中心并未就涉案攝影作品達成著作權轉讓的書面協議,韋洪興未明確許可、轉讓涉案攝影作品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韋洪興同意,成果交易中心依法不得行使。
3.被告使用涉案攝影作品是否侵權
出版合同實質上屬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許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本案深圖廣告公司、星球地圖出版社作為《深圳城區街道圖》作者、出版者,未與著作權人韋洪興簽訂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卻在其出版的《深圳城區街道圖》中,商業性使用著作權人韋洪興享有著作權的涉案攝影作品,深圖廣告公司、星球地圖出版社共同侵犯了韋洪興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案號:(2010)深福法知產初字第762號,(2012)深中法知民終字第535號
案例編寫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錢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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