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買的是外觀整潔的新車,使用過程中卻發(fā)現(xiàn)車門上留有“試乘試駕車”字樣痕跡,楊女士一氣之下以欺詐為由將北京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將車輛退給汽車銷售公司、由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車款6.25萬元并賠償損失共計6.9萬余元。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支持了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9年11月24日,楊女士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楊女士驚訝地發(fā)現(xiàn)兩側(cè)車門留有“試乘試駕車”的字樣,并且該車還存在諸多方面的質(zhì)量問題。楊女士認為汽車銷售公司的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欺詐性,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將車輛退還給汽車銷售公司,由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車款6.25萬元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9萬余元。
在庭審過程中,汽車銷售公司辯稱楊女士所購買的小轎車并非“試乘試駕車”。該車出廠日期為2009年10月30日,車輛里程表基本為零公里,且該車也并未辦理任何關于“試乘試駕車”的登記或保險,因此認為雙方的交易過程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在出售車輛時有義務告知原告車輛全面、真實的情況,但被告隱瞞了涉訴車輛曾貼有“試乘試駕車”字樣的事實;基于一般生活經(jīng)驗,原告如在購車時獲知該車曾被貼過“試乘試駕車”字樣,有理由選擇不購買該車而選擇其他車輛;無論該車是否為事實上的“試乘試駕車”,被告在原告購買時未將該車真實、全面的信息告知于原告,導致原告作出錯誤的判斷,被告的行為構(gòu)成欺詐,應賠償原告相當于車價款一倍的賠償款并賠償原告的購置稅、保險費、上牌費等損失。綜上,法院判決支持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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