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繼承法對繼承的規定
●繼承法關于遺產的具體規定
遺產是繼承人繼承的標的或對象,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財產權利(積極財產),也包括財產義務(消極財產)。遺產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公民活著時,其財產不是遺產。
2. 遺產是公民個人的財產。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也包括公民與他人共有財產中應屬該公民所有的份額。
3. 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非法侵占的國家的、集體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公民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遺產。
哪些財產屬于遺產的范圍?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 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 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欲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準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 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里,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夫妻之間如何繼承遺產
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是基于相互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繼承權。相反,如果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則他方無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對配偶的繼承順序和份額無明文規定,適用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三者無先后之分。當配偶一方死亡后,首先應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遺產是由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部分構成的。此項遺產,原則上應當由被繼承的配偶、子女、父母平等分配,但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考慮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關系,照顧未成年的、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的利益。
●法律怎樣規定遺產繼承順序
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作了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其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
●房屋遺產繼承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去世者)沒有遺囑就啟動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
你老公的父母雖然離婚,但是,不影響父母的血親身份,只有配偶離婚后才導致失去姻親身份而無法繼承原配偶的遺產。
也就是說,你婆婆去世后,由于你公公婆婆已經離婚,兩者之間的姻親關系不復存在,因此,你公公不能繼承其原配偶的遺產。但是,你公公和你老公之間是父子血親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導致血親關系的終結。
不論你老公歸誰撫養均不能改變其血親的法律關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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