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判決再審合理性探析 王禮仁 皮妍蓉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現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是錯誤的,但對這種錯誤判決,普遍認為“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而,當事人無救濟途徑。
無效婚姻能否進入再審程序進行再審,關鍵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關于“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的規定。筆者認為,“解除婚姻關系”與確認婚姻無效有根本區別,“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不得再審”的規定,不適用婚姻無效案件。
“解除婚姻關系”與確認婚姻無效的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 “解除婚姻關系”是形成之訴,確認婚姻無效是確認之訴。“解除婚姻關系”是特指因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不包括確認婚姻無效。而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是在婚姻無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確認婚姻無效。
2.兩者法律要件不同 “解除婚姻關系”是以婚姻有效為前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要件;而確認婚姻無效,則以婚姻無法律效力為前提,以婚姻違法為要件。
3.兩者訴訟程序不同 離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兩審終審。而目前的婚姻無效案件,采取特別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制。
4.兩者申請再審目的不同 申請對“解除婚姻關系”案件再審,其目的在于恢復婚姻關系,所涉及的是一個單純的身份(婚姻)關系恢復問題。而婚姻無效案件的再審,并非是要恢復婚姻關系,而是要重新確認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質或效力問題,并由此引起財產性質的變化。
5.兩者再審的法律后果不同 由于兩者性質不同,申請再審目的不同,再審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關系”案件再審的結果是唯一的,即恢復婚姻關系。而無效婚姻再審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質或效力的變化,也可能引起財產性質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的原因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離婚案件中的財產是可以再審的,只有婚姻關系不得再審。那么,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為什么不得申請再審,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關系再審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復原婚姻關系,但再審并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首先,離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關系難以恢復。離婚后一方再婚時,不愿意再復婚,而與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再審難以解決恢復婚姻關系問題。其次,法律無法強制婚姻雙方和好。第三,如果雙方有恢復婚姻關系的條件和愿望,可以重新進行登記結婚,通過復婚恢復婚姻關系。第四,再審的標準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本身就是一個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的標準。有些離婚案件,經過一審甚至二審,判決離婚了,如何判斷原判是錯的?再審也難以有效解決。
無效婚姻可以再審的理由
1.法律上沒有障礙 認為婚姻無效案件不得再審,主要是混淆了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與確認婚姻無效的界限。對此,已如前文所述,確認婚姻無效與“解除婚姻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案件。由于兩者性質不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關于“解除婚姻關系”不得再審的規定,當然不適用婚姻無效。因而,對婚姻無效案件再審,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2.婚姻無效案件可以再審 “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審,主要是已經解除的婚姻關系,難以通過再審恢復。而婚姻無效再審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復婚姻關系,而是重新確認婚姻效力。而確認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圍較廣,既包括身份(婚姻)關系,也包括身份財產關系,不是一個單純的身份關系問題。而就單純的身份(婚姻)關系來講,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原判將無效婚姻錯誤地認定為有效婚姻,再審時則改判為婚姻無效,從而消滅其婚姻關系。二是原判將有效婚姻錯誤地認定為無效婚姻,再審時則改判為婚姻有效,這時則有可能恢復婚姻關系。但應當注意的是,對原判認定為無效、再審認定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發生恢復婚姻關系的效果,能否恢復婚姻關系,要從實際出發,按如下三種情況處理:第一,通過離婚訴訟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關系。有相當多的當事人是在雙方矛盾激化,無法共同生活時,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或者在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或法官發現)婚姻無效,而被宣告婚姻無效。對這種情況,即使再審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也會通過離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按有效婚姻處理財產。第二,一方或雙方已經再婚,則不一定恢復婚姻關系。對于在宣告婚姻無效時,雙方感情并沒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無效導致一方或雙方已經再婚,再審確認婚姻有效時,則不一定發生恢復婚姻關系的效果。比如,再婚雙方均屬于善意者,一般應當認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滅。第三,具有恢復婚姻關系條件的,可以恢復婚姻關系。如雙方均沒有再婚,或者一方或雙方再婚被認定無效者,則可以恢復婚姻關系。因而,無效婚姻在客觀上是可以再審的。
3.婚姻無效案件應當再審 婚姻無效案件申請再審,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斷錯誤,而婚姻效力判斷錯誤所導致的法律后果十分嚴重:第一、可能導致刑事責任判斷錯誤。這主要是對婚姻有效與無效的判斷錯誤,可能導致重婚罪與非罪的錯誤。第二、可能導致婚姻關系非正常消滅。第三、可能導致財產性質判斷錯誤,造成當事人重大財產損失。因婚姻效力認定錯誤,其財產性質隨之錯誤,當事人在財產上自然蒙受損失。第四、婚姻有效與無效,只能依靠公權力解決,不能通過私權力解決。對于離婚解除婚姻關系后,當事人愿意恢復婚姻關系,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即復婚。但婚姻有效與無效的確認,私權力沒有用武之地,只能通過公權力解決,因而,再審是唯一途徑。第五、對婚姻無效案件進行再審,可以預防和糾正婚姻無效案件的惡意訴訟和惡意判決。婚姻無效采取一審終審制,缺乏二審監督機制,如果又不允許再審,則可能會導致一些人鉆法律空子,進行惡意訴訟或惡意判決,破壞法律尊嚴,損害當事人利益。
(作者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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