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離婚常見法律問題
【相關咨詢】
起訴離婚要提供哪些證據?
起訴離婚需要花多少錢?
●離婚起訴書應當具備的內容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后,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離婚起訴書樣本
原告:馬××,男,1961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外語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
被告:吳××,女,1962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吳×,被告父親,70歲,文盲,現住××縣××鎮××村,聯系電話:××××××,郵編:××××××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2、離婚后原告愿意繼續請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長等家人照料;
3、女兒由原告撫養;
4、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結婚(補辦結婚證日期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03年6月14日自縊而患有缺氧性腦病,且留有嚴重的后遺癥,如智力障礙、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長期請人照料。
1、夫妻分居兩年,沒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縊以來我們一直分居,長期沒有夫妻生活,甚至連正常人的生活都沒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縊嚴重地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過去兩年來,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沒有休息日,尤其是節假日護工也要回家時更忙。妻子的自縊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精神負擔,身體狀態也明顯變壞(如高血壓,反復出現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各種費用先后花去了十余萬元,現在的檢查費用和藥費平均每月約為2000元.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龐大藥費開支,我一直透支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這樣才勉強維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前每年都有數項科研成果,但近兩年來因為妻子的原因沒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親及家人的糾纏嚴重地干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縊以來,其父柳華山胡攪蠻纏,屢屢干擾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來就開始耍賴,一直威脅要與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與妻弟和妻妹等人經常來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單位新聞學院、我的工作單位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無理吵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數次在上班時阻止我去上課。妻子家人的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來妻子自縊讓我就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系。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馬××(簽名)
2005年××月××日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離婚孩子撫養費問答
按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涉及到給子女扶養費及給多少扶養費、在什么時候應給扶養費等情況是常見的問題,下面給您解答如下:
1、要給子女多少撫養費,怎么計算呢?
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有規定,分兩情況: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這個規定,如果有一個張先生,已與太太離婚,有一女由太太撫養,他是公司職員,每月工資為2000元,在子女撫養費訴訟中可以判決由他支付的撫養費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間。
另一種情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按這個規定,如果有一個王小姐,她是娛樂業從業人員,收入不固定,已與先生離婚,有一女由先生撫養,在子女撫養費訴訟中可以依據同行業平均收入來確定,如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件公布“05年度文化體育娛樂行業年收入”為24000元,那么平均她月收入可定為2000元,可以判決由她支付的撫養費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間。
2、在什么時候給付撫養費?
按有關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就是說可以按月或按年給,當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財產的情況下,按標準一次性給齊,也是可以的。
3、在什么條件下,可能會遇到要求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情況?
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有以下情況要給子女撫養費: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雖未離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未結婚,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4)其他情況。如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的父母,應給子女撫養費。
4、有什么方式要求給付撫養費?
當然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要求義務人履行撫養義務。
5、這個撫養費要給到什么時候?
當然是給付到子女十八歲或是可以獨立生活為止。子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在有些情況下子女雖成年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則父母仍要給付撫養費, 例如: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6、撫養費訴訟有時效限制嗎?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些,從理論上講,人身權的保護是不受時效限制的,但是對侵害撫養人權益,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訴訟應在兩年內提出。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