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男與乙女系夫妻關系,夫妻婚后長期未生育,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女方背著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術并懷孕,后丈夫知道了,急切要求女方墮胎,未果。2005年女方生下小孩,男方母親到這對夫妻家知曉后,發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丈夫在爭吵中因心臟病發作死亡,男方母親堅持:女方所生小孩不享有繼承權,女方認為享有,F女方為原告告到法院:請求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到底女方通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繼承遺產呢?
分析:
依《繼承法》第五條,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開始繼承。本案中,死去的男方無遺囑,故使用法定繼承。依《繼承法》第十條,獲繼承權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此中子女指與被繼承人構成法律關系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故,本案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繼承權,能否繼承遺產得視此小孩是否與男方構成法律關系之子女。
在本案中,2004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女方背著男方接受了人工授精手術并懷孕。依法律對人工授精手的界定,人工授精手分為同質授精所生子女和異質授精所生子女兩種。所謂“同質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將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異質授精”是將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由于女方是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接受了人工授精手術并懷孕。故可認定次為異質授精,男方與此孩子無血緣關系。
在男方知道后,男方急切要求女方墮胎,并且在生下小孩之后發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第3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與生育婦女丈夫無法律上的父子關系”,可認定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未經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而該丈夫也一直不接受,故該所生小孩與男方無法律上之父子關系。
由于所生小孩與男方無法律上之父子關系。不符合《繼承法》第十條中規定的作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子女,的條件。故女方通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不能繼承遺產。
補充:
女方通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是當然的確定的。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精子與卵子來源于夫妻雙方,只是采用科學技術輔助使之結合懷孕所生的,該子女與父母雙方均有血緣上的聯系,是夫妻雙方的親生子女,屬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二、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事先經過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確表示無異議,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術懷孕,精子不是生育婦女丈夫提供的,盡管子女與生育母親的丈夫無血緣聯系,但該子女仍應認為生育婦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婦子的丈夫應視為該子女法律上的父親。
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與生育婦女丈夫無法律上的父子關系。
故對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甚至是否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應依具體情況根據《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而確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